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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让与以及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第五节合同的消灭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特征三、合同的成立要件四、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英国、美国、《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德国民法典》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三、合同成立要件(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协议。(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六)合同必须具有对价(英美法)或合法的约因(法国法)。四、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1.诺成合同2.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1.要式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合同、技术合同2.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1.双务合同2.单务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1.主合同2.从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1.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二、对价与约因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四、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内容六、合同的抗辩七、合同的解释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二)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2.要约的当事人: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3.要约的形式要求: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4.要约的构成要件5.要约邀请6.要约的约束力7.要约的消灭[练习]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例: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例:交错的要约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交错的要约]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拟以1万美金将一部汽车卖给乙,乙在受到甲的要约前,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1万美金购买其汽车,尽管此信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同,但也不能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只能视为“交错的要约”,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5.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6.要约的约束力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对要约人的约束力A.要约的撤回B.要约的撤销A.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可以随时将其撤回.B.要约的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英美法、德国法、法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下列例外,A在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这一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德国法认为:要约人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不受要约的约束.法国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但有的国家规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是否承诺均应通知要约人.甲于6月3日寄出一封航空信给乙:“不可撤销发价。欲售东北大米1000吨,每吨200美元,FOB大连,交货期为7/8月,即期L/C支付。”信刚寄出,甲发觉国际市场价格涨为每吨220美元。于是立即给乙发出传真:“我方报价改为每吨220美元。”请问:如果乙接信后表示接受,合同的价格应为多少?甲于6月3日发传真给乙:“不可撤销发价。欲售东北大米1000吨,每吨200美元,FOB大连,交货期为7/8月,即期L/C支付。”刚发完传真,甲发觉国际市场价格涨为每吨220美元。于是立即给乙发出传真:“我方报价改为每吨220美元。”请问:如果乙这时表示接受,合同的价格应为多少?7.要约的消灭(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的,在此期限内为作承诺,要约即告终止.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则要约经过一定的合理时间终止.(2)要约因撤回而终止.(3)要约因撤销终止.(4)要约因受被要约人拒绝而终止.(5)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6)要约规定了终止的条件成就时终止。纽曼诉斯奇夫案(1985年)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为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一名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确实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遂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G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这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付100000没有,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练习]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练习]A与B买卖纠纷案某年3月28日,A向B发出了出售某种货物的要约,却忘了注明要约日期。几经周折,该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到达B处。B于5月2日下午用电报答复表示接受。A收到答复很是诧异,A因认为B不接受要约而于4月28日将货物低价卖予他人。为此,B诉诸法院,控告A违约。英国法官认为,A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承诺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2.承诺的构成要件3.承诺的生效时间4.承诺的撤回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2)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英国法要求承诺象镜子一样反映要约的内容美国法则比较灵活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非:a.要约中已经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款b.这些附加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c.要约人在接到承诺后已经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拒绝这些附加条款的通知(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案例:荷兰H公司诉英国E公司案E是英国的一家航空公司,一日为售出某台机器而向荷兰H空中服务公司发出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000英镑。H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5000英镑至你方银行账号,在交货前该笔款项将由银行代为你方保管,请立即交货。E却将X机器高价售予第三人。H便诉至英国法院控告E违约。3.承诺的生效时间(1)投邮生效原则(2)到达生效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条规定:a.对要约的承诺应于同意要约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b.按要约的要求或惯例,可以用某种行为表示承诺的,承诺于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该行为时生效。[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桩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生效前才能撤回,一旦生效,合同成立,承诺人就不能撤回承诺了。二、对价与约因(一)英美法的对价1.对价的概念2.对价的种类3.对价的有效要件(二)法国法的约因约因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追求的最近和最直接的目的。根据法国民法典1131条规定,没有约因的合同无效,但赠与合同除外。1.对价的概念1875年英国最高法院在科里诉米萨案的判决中有对价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使某种权利或遭受某种损失或承担某种义务。简单的讲,对价就是合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或者是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对价是作为报答允诺实际给予或答应给予的东西。“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强调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即彼此之间要提供“相互给付”(Counterpart)。2.对价的种类(1)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2)已履行的对价(3)待履行的对价3.对价的有效要件(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必须是已履行的或待履行的,不能是过去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蒙特夫诉斯考特案](4)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船员诉船长案](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蒙特夫诉斯考特案]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够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是否充分,被告败诉。案例:Williams诉Roffey兄弟公司案(1991)原告(Williams)同意按照20000英镑的固定价为被告(R
本文标题:第三章合同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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