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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讲座主讲:李晓年授课时间安排第一讲:导言——第二章(3月5日)第二讲:第三、四章(3月19日)第三讲:第五、六章(4月2日)第四讲:第七、八、九章(4月16日)第五讲:第十、十一、十二章(4月30日)第六讲:第十三、十四、十五章(5月14日)第七讲:第十六、十七、十八章(5月28日)第八讲:总复习(6月11日)导言一、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以身份地位同以契约关系确定人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区别二、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1、仲裁立法及实践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3、外国的仲裁立法与仲裁法学三、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略)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本章主要是仲裁制度概述,包括仲裁的概念与特征,仲裁制度的性质,仲裁的分类,以及仲裁法的概念和意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等。*重点掌握:仲裁与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掌握:仲裁的特征。*一般了解:仲裁制度的性质和仲裁的分类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仲裁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仲裁的分类第三节仲裁法第一节概念与性质一、仲裁的概念二、仲裁制度的性质第一节概念与性质一、概念(一)基本含义:字面含义应当具备的要素:1、各方当事人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相互间的争议。2、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第三者是非司法机关。3、第三者为解决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二)仲裁与相关制度的比较1、仲裁与调解的比较2、仲裁与诉讼的比较3、仲裁局限性:(1)仲裁的自主性特点是一把双刃剑。仲裁当事人滥用仲裁程序的后果。(2)对第三人缺乏约束力(三)特征:1.仲裁具有自愿性。2.具有专业性。3.具有灵活性。4.具有保密性。(案例1)5.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6.具有独立性。1、司法权论(JurisdictionalTheory)(1)国家对仲裁的监督和管理的权力(2)仲裁权的国家主权性。(德国等国家)2、契约论(ContractualTheory)仲裁权源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的选择3、混合论(MixedorHybridTheory)4、自治论(AutonomousTheory)二、仲裁制度的性质第二节仲裁的分类一、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三、合法仲裁与衡平仲裁四、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第二节仲裁的分类一、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仲裁是否由常设机构进行为标准划分(一)临时仲裁及特征:1.仲裁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2.仲裁过程具有灵活性3.仲裁庭是因具体个案由特定当事人个别设立,案结即自行解散4.仲裁耗费具有经济性(二)机构仲裁及特征:1.仲裁机构的常设性2.仲裁规则的严密性与实用性3.仲裁员素质的可信性和范围的广泛性4.仲裁费用的明确性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以争议内容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划分(一)国内仲裁(二)涉外仲裁三、合法仲裁与衡平仲裁(一)合法仲裁(二)衡平仲裁四、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地位性质不同为标准(一)民间仲裁及特征:1.作为仲裁人的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的。2.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3.仲裁的必要条件是争议事项涉及的权益有可处分性。(二)行政仲裁及特征:1.仲裁机构为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的专门机构。2.仲裁不体现当事人的自愿性。第三节仲裁法一、仲裁法的概念二、仲裁法的意义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第三节仲裁法一、概念概念: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意义:1.保证及时、公正地仲裁经济纠纷2.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适用范围(二)对事的适用范围(案例I,案例II)(三)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四)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五)适用范围的特点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本章主要阐述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包括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和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般了解: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外国仲裁的产生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由关于仲裁的记载1347年,在英国法中有关于仲裁的记载14世纪中叶瑞典某些地方法规成人中才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二、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697年英国议会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并于1889年制定了第一部仲裁法。瑞典也于1887年正式制定了第一部关于仲裁的法律。三、国际仲裁的发展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第二节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新中国国内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合同仲裁1.只裁不审阶段2.两裁两审阶段3.一裁两审阶段4.或裁或审阶段(二)技术合同阶段(三)劳动争议仲裁二、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部分。(一)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2.海事仲裁的产生(二)涉外仲裁制度的发展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的发展2.海事仲裁的发展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本章主要阐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合理仲裁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以及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等。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开庭受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掌握:公平合理仲裁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原则,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一般掌握: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概念主要内容第一节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仲裁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仲裁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仲裁法基本制度的概念第一节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一、仲裁法基本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第4条)(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第7条)(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第7条)(5)独立仲裁原则。(第8条)二、仲裁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程,其在仲裁活动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环节起着规范作用,通常比较具体、明确,有很强的针对性、规范性、实用性,不像仲裁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仲裁的全过程,体现在仲裁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抽象性和宏观指导性。包括:(一)协议仲裁制度(二)或裁审制度(三)一裁终局制度(四)回避制度(五)不公开审理制度(六)开庭审理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第二节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案例2)自愿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法》第4条)(二)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三)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仲裁法》第30条规定)(四)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五)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仲裁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二、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案例3)(《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庭…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1、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2、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3、所聘仲裁员必须能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三、遵守国际惯例原则1、国际惯例的含义2、国际惯例的必备因素3、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国际惯例与国际惯例之间的使用顺序四、符合法律规定原则要求:事实清楚、合法、公平合理五、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一)仲裁独立于行政(二)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三)仲裁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一、协议仲裁制度(《仲裁法》第4条和第6条规定》(一)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二、或裁或审制度(案例4)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转化。(1)、(2)、(3)第三节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一裁终局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约定的基础上的。仲裁终局性不是绝对的,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司法审查权。(案例5)四、回避制度(一)回避的事由(二)回避的方式、时限(三)回避的审查决定及后果五、不公开审理制度不公开审理,是国际民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六、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本章主要阐述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包括仲裁机构的概念和特征,仲裁机构的分类,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及特征,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仲裁委员会的职能部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的概念与作用,仲裁规则的制定等。*重点掌握:仲裁机构的概念,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及法律责任,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和作用。*掌握:仲裁机构的特征,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的关系,仲裁机构与其设立部门的关系,仲裁规则的制定及其与仲裁法的关系。*一般了解:仲裁委员会的职能部门,仲裁机构的分类等第四章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第四章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第一节仲裁机构概述一、仲裁机构的概念及特征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经济争议并作出强制性裁决的组织。其一般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4.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二、仲裁机构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仲裁机构作多种分类:1.根据仲裁机构的不同性质: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构。2.根据仲裁机构的存在期间: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3.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4.根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否有涉外性,可以把国家仲裁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5.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第二节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和特征仲裁委员会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我国仲裁委员会实际可以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构。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点和机构建制。(第10条)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人、财)(第11条)三、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P44)四、仲裁委员会的职能部门(第12条)1.管理部门2.日常行政部门3.专家咨询机构,一般称专家咨询委员会。4.其他部门。第三节仲裁员一、仲裁员的任职资格1.品行条件。2.必须从事法定职业达法定年限或具有法定职称。3.国籍条件。二、仲裁员的选定三、仲裁员的法律责任第四节中国仲裁协会仲裁协会是仲裁行业协会的简称,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
本文标题:仲裁法学第一编(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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