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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404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成立1、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合同成立的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合同生效以合同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为标志。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包括:----(一)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客体变更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客体变更----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常见1、财产保险的情形2、人身保险的情形三、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代理权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3、合同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4、合同内容不合法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2、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险费;如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如数返还给保险人。(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2)赔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3)追缴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如双方均系故意行为,应将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并收归国库。---如系一方故意,该方应将依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一方依无效合同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也应被追缴,收归国库。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二)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三)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四)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履约导致终止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因解除导致终止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投保人的法定解除事由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退保的代价保险人的法定解除事由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保险人的法定解除事由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标的的安全维护义务;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违反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可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不得滥用此原则。(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司法诉讼1、和解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2、调解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3、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一般仲裁委员会就每一个案件都要设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4、诉讼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分,保险合同争议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标题:404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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