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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本章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意义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件发生时,承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特点:1.射幸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3.双务性4.要式性5.条件性6.诚信性二、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价值是不是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论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如何,都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余额的基础。(艺术品、书籍、字画、海上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来估算保险价值。(除上述采取定值保险外的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形式按照合同订立的程序可分为:1.投保单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即投保人的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2.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它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在保单未签发之前,与保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通常以30天为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3.保险单即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4.保险凭证即“小保单”,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通常用于方便携带保险证明的场合。如用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海洋运输保险合同5.批单即合同双方就保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一经签发即自动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一、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注意其组织形式投保人:注意其资格要求:第一,具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者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请注意弄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与同一人(2)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那么:被保险人须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合同订立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例外情况)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3)关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请注意人身保险中的特例:若被保险人死亡,则由其受益人来行使该项权利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特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如果不作规定,那么一般就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保险金则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指定受益人可以变更时,变更一般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虽然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没有偿债的义务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有偿债义务(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Insuranceissold,butnotbought.保险不是由投保人来购买的,而是由保险中介人来卖出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估人堪称保险中介市场三大支柱。1.保险代理人(1)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为其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投保人代理行为后果代理行为关系归属关系代理权关系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基础法律关系(2)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及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发挥的作用: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方便广大客户投保,扩大业务量,分散风险;有利于降低保险营业费用等2.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1)保险经纪人主要业务:居间业务: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业务: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如代理投保手续或代办索赔等等咨询业务:就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如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管理咨询业务等(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3)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发展1993年7月,英国塞奇维克公司正式在我国开设第一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2000年6月16日我国首家经纪公司,江泰在北京开业。目前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有88家(含正在筹建的71家)3.保险公估人(1)概念(2)作用–完善保险中介市场–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减少理赔纠纷–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3)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发展现现状广东方中保险公估公司于2001年3月23日拿到第一张公估人执照,与此同时还有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目前我国保险公估公司有126家(含正在筹建的103家)保险中介人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构成,他们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则站在第三者的角度对保险标的进行公证。三种保险中介人的区别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注意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区别和联系:它们的含义不同但又相互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存在的物质基础,保险利益又是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保障的经济内涵。两者相辅相成。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保险条款(Clause)1.基本条款2.附加条款3.法定条款4.保证条款5.协会条款三、保险合同的内容1.基本条款在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项和要求。2.附加条款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内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3.法定条款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保险法规和有关合同法规定必须列明的内容。我国《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4.保证条款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如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不得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不得制造保险事故、不得编造证据的保证;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依法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保证,这些都属于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保证。5.协会条款专指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该条款仅附于保险合同之上。由于协会条款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水险方面通用的特约条款,故而,有些时候协会条款比保险单还要重要。(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诚实、守信)从保险人的角度从投保人的角度(二)内容1.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以及合同整个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作出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注意:关于重要事实: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和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项资料就以为是重要事实。源自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告知的立法形式:无限告知(法、比、英美法系国家)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告知的内容:投保人的告知及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足以影响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重大事实。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解释。投保人的告知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告知。这些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的数额。投保人告知事实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等。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投保人告知的形式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2。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确认或承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2)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3.弃权与禁止反言注意:(1)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2)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一般被视为弃权或默示弃权的行为(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证是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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