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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甲方(创新实践基地单位):成都职业技术学院乙方(设立流动站单位):电子科技大学丙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博士甲乙双方对丙方的博士后进站资格进行了审核,一致同意招收丙方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过三方协商,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现就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在站期限和研究项目:1.丙方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时间从年月至年月止。2.丙方在站从事科研项目为“”。3.若丙方在站期满,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时,须另行签定三方协议,其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二、指导与考核丙方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由甲、乙双方联合指导和审核。甲方由负责,乙方由教授负责。三、甲方责任1.为丙方提供在站工作期间的薪酬金和住房,协助丙方安置其配偶的临时工作及子女的就近入学、入托手续。丙方医疗及其它福利费等按甲方在职职工同等待遇,由甲方予以解决。2.为丙方从事的“”科研项目提供科研经费(包括设备费、资料费、差旅费等),科研经费的数额视项目的情况而定,由甲方负责经费管理;因科研工作需要在乙方进行的,按科研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大小,划出部分经费由乙方管理,并签定相关科研合作协议。3.为丙方从事的“”科研项目成立科研项目小组,指派合作导师,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科研助手。同时为丙方从事科研项目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4.负责丙方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丙方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鉴定。5.为保证乙方的有效管理和指导力量的投入,甲方按每年度万元/年(万圆整)向乙方提供管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沙河支行,户名:电子科技大学,帐号:4402211009008903354)。此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乙方合作导师指导费和行政管理费等。其支付方式为:丙方进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年度的管理费;丙方通过中期考核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第二年度的管理费。6.乙方指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到甲方出差,其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提供。四、乙方责任1.负责办理丙方进、出站手续及其配偶的随迁事宜。2.派出合作导师,指导丙方的科研工作,参加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并组织科研成果评审鉴定。3.因科研工作需要丙方到乙方工作时,为丙方开放实验室仪器、仪表、设备,为丙方提供科研工作条件。因科研工作需要,丙方确需要使用乙方精密、关键、贵重仪器仪表时,按相应收费标准核收费用。4.因科研工作需要丙方到乙方工作时,负责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五、丙方责任1.丙方应在进站3个月内,拟订在站两年的研究计划;丙方应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和接受考核,按期完成与甲方签定的科研工作协议规定的目标和要求。如若需中途变更研究计划,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丙方如提前完成科研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指导专家小组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甲方领导批准可提前出站,最多可提前3个月。3.丙方在站期间,原则上工作地点在甲方,如因科研工作需要,做短期外出,事先必须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丙方私自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做自动退站处理。4.丙方在站工作期间,应积极努力工作。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进修或科研合作;不得以出国参加学术活动或其他理由而中途退站。5.丙方在站期间,其表现不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或因病连续三个月不能正常工作的,甲、乙双方有权将其退站或取消站籍,并向相应单位备案。6.丙方在站期间,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以终止丙方的博士后工作,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六、科研成果归属问题1.丙方在站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由三方署名,学术论文应注明甲、乙方单位。2.丙方在甲方工作站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根据博管发[1997]5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为职务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所有权归甲方,丙方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若是结合乙方科研项目的成果及专利,则双方应在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时预先以书面形式明确研究成果及专利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分享办法。3.未经科研成果及专利知识产权所有权方的许可,三方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七、履行协议问题1.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方可办理丙方进站手续。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如丙方提前出站,则本协议终止日期以丙方出站日期为准。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丙三方均须严格执行协议条款。3.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因故终止或变更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外两方,经三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终止或变更协议事宜。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其余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相关单位。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签字)代表:代表: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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