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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发布实施答记者问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规定》),就保费收入确认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便于理解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确保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会计司、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和过程。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发布并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并逐渐扩大到非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和大中型工商企业。上市公司实施至今已有三年时间。前两年度终了,财政部会计司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方法,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所做深度分析报告表明,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平稳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认可和广泛赞誉。世界银行2009年10月29日完成并正式发布的《中国会计审计评估报告》认为,“中国改进会计审计准则和实务质量的战略已成为良好典范,可供其他国家仿效。”中国香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账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2月6日与内地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但是,在会计准则执行层面,这一差异在两地上市的保险公司还有不同程度地表现。比如,在保费收入确认方面,A股年报未进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分拆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H股年报进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分拆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导致A+H股年报保费收入确认差异。再如,在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面,A股年报按照保监会制定的精算规定进行计量,H股年报均参照或部分参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导致A+H股年报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金额不同。为切实解决A+H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财政部于2008年8月7日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明确提出了A+H股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保监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主席办公会专门研究保险业如何贯彻施行《2号解释》,于2009年1月5日正式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要求全行业统一思想,明确提出了“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基于上述情况,财政部会计司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一起,密切配合,广泛协调,在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深入分析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最新研究成果和对国内保险公司大量实地调研与模拟测试的基础上,与保险行业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并达成一致,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问:《规定》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具有什么特点?答:这次发布的《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在现行实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不论是否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均未进行分拆而统一认定为保险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二是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签发的含有保险风险的合同,目前均未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只要转移了保险风险就认定为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规定》要求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保险人目前均按照法定精算规定进行计量,将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合为一体,难以实现公允地反映保险人的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保险人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但应当确认首日损失;保险人在确定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保单红利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假设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上述内容主要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充分借鉴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并切实考虑我国现行实务做法;二是适当分离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从监管精算规定回归公认会计原则,可以向投资者等提供更加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会计信息;三是保费收入确认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计量等内容,实现了与其他会计准则的内在逻辑一致性。问:《规定》的出台具有哪些方面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答:《规定》的发布实施,从长远来看,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和保险会计水平的规范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结构调整,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力。保险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功能。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保监会一直在引导保险行业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9]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就保险行业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回归风险保障本质等积极进行引导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引入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能够科学地认定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合理评价风险保障产品和投资理财产品的发展程度,衡量保险保障功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引导保险公司进一步调整业务结构,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力,落实保监会有关“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要求,促进我国保险业和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二是更加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增强保险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和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规定》建立了易懂、可比、客观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概念框架,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合理估计、符合市场实际的折现率、风险边际的显性化,以及对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相关信息更加全面、充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仅可以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企业价值,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清晰全面地评估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各项风险,提高风险监管水平和效率。三是有利于适当分离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推动保险会计规范提升。妥善处理和协调解决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的关系,一直是困扰国内外金融保险行业的难题,也是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正在研究的重要内容。《规定》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建立了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计量原则和要求,有利于我国在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相互分离方面积累和总结经验,并通过相关实践锻炼和培养保险会计和保险精算人才,推动我国保险会计的规范、提升和发展。此外,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处理与监管要求的相对分离,有利于维护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于解决其他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的不同,也具有很好的行业示范效应。四是有利于消除A+H股上市保险公司年报差异,降低我国保险公司境外筹资成本。《规定》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保险公司在A+H股年报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做出相同的会计估计,对于消除A+H股年报差异、降低境外筹资成本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实现保险公司境内外编制一套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一份审计报告,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境外筹资成本,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境外执业,维护我国经济和信息特别是金融保险信息安全。五是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会计地位,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目前,应G20峰会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在制定保险合同第二阶段会计准则,其中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规定》有关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内容,可以说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它的发布实施,将使我国能够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和实践经验,锻造一批优秀的保险会计专业人才,有助于我国通过与IASB持续趋同工作机制,直接参与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施加我国影响,在新一轮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切实维护我国保险业乃至国家利益,从而在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占据主动,提升并赢得话语权。问:《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否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状况产生影响?答:《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偿付能力状况总体业绩影响不大,根据模拟测试结果,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规定》后,净资产和净利润会有所增加。一是产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基本不变,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略有下降。保费收入口径的变化,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业务状况,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的减少,对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规定》的发布实施也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二是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有一定程度减少,净资产、利润总额和内含价值会有一定程度增加。为准确掌握《规定》的出台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务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财政部和保监会自今年8月份开始选择了46家保险公司进行模拟测试。模拟测试结果表明,《规定》的发布实施,除个别公司外,对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影响不大,净资产总额和净利润总额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规定》的实施可以改善长期保险合同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布,从而增强股东利益的货币时间价值效应,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的股东增资压力和资本占用成本,对保险公司内含价值的增长将产生持续的积极影响。三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保持稳定。根据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相分离的原则,保险公司评估偿付能力时,继续按照保监会制定的法定精算标准计算保险合同准备金,不适用《规定》有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原则。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会因《规定》的实施而发生变化,也不会因为实施《规定》而导致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要求降低。问:财政部和保监会对贯彻落实《规定》有哪些具体要求?答:《规定》自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标准严、要求高。各保险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各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第一,保险公司应当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有效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应当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保险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角度,充分认识有效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保险公司应当从大局出发,从细节着手,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构和有效实施机制,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实施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讨论,深刻领会和完整准确把握《规定》的内涵和要求,积极推进保险业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内容。严禁保险公司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之机,滥用会计准则赋予的会计职业判断,操纵公司利润。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保险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在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基础上,客观评价保险公司在保险混合合同分拆、保险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充分公允,据此发表审计意见。第三,各财政部门和各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财政部会计司将会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等部门和单位成立联合工作组,对保险公司执行《规定》进行指导和动态监控,及时研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加强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规定》有效实施到位。各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和部署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加大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持力度,及时调整有关监管制度和政策,
本文标题: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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