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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1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4)已经2010年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管制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空中交通服务工作。第四条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第五条管制员执照类别(以下简称执照类别)、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以下简称英语资格)、特殊技能水平(以下简称特殊技能)、从事管制工作的地点(以下简称工作地点)等以2签注标明。管制员所从事的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签注相符合。第六条管制员执照类别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等八类。第七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以下简称管制检查员),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民航局规章,由民用航空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四)管制员执照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在专业培训机构为获取执照或者执照签注而完成专门训练的证明文件。(五)管制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六)管制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3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七)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第二章执照申请与颁发第八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检鉴定,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第九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应当在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第十条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一条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前应当完成本规则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且获得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见习工作的经历。第十二条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理论考试。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4第十三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第十四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实现。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第十五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3年。第十六条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管制检查员主持考核。第十七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第十八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5第十九条经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评定,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1年。第二十条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年满21周岁;(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六)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七)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八)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九)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第二十一条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6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第二十三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第二十四条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第二十五条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第二十六条管制员取得英语资格相应等级签注的,方可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申请英语资格签注的,除了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并获得有效的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考核等级证明文件。申请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7第二十七条民航局根据空管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增加管制员执照特殊技能签注,以表明持照人有从事特殊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第二十八条管制员工作地点应当与其执照上的地点签注保持一致。第二十九条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持照人可以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执照类别、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点签注。申请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第三十条管制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一第I项)变更时,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第三十一条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第三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第三十二条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8(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五)航空气象学,有关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六)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八)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九)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拍发;(十)有关航行资料、航图;(十一)飞行组织保障;(十二)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服务的特点;(十三)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十四)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十五)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十六)与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十七)飞行流量管理;(十八)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审批;(十九)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9第三十三条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六)提供安全、有序和高效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十四条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五)正确使用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10(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九)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十)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掌握民用机场使用细则的内容和编写所需的原始资料;(十一)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其他技能,达到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十五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一)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各空管保障单位的空管运行工作;(二)掌握空中领航计算;(三)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四)掌握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五)掌握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六)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七)掌握所辖区域内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八)能够对航空器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九)熟练地制定飞行计划;(十)掌握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十一)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十二)熟悉飞行组织工作,能够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11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十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其他能力和水平。第三十六条管制员执照和签注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一)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二)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三)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四)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2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五)增加或者变更工作地点签注的申请人,应当于新工作地点在持照人监督下,完成至少1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增加或者变更的工作地点为新设立管制单位的情况除外。申请人的(二)、(三)、(四)项经历要求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但可以同时进行。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已经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或者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经地区管理局批准,其申请经12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民航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相关工作的人员、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申请执照的,经民航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对其执照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第三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或者紧急情况时,为了保
本文标题: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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