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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款人:地址:身份证号:所属院校: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9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款人(甲方):(借款学生)贷款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经办银行)介绍人(丙方):(学校机构)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黑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甲方的借款金额以《借款借据》载明的贷款总额为准。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月。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二、利息的支付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划付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帐户户名为:,帐号为:;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种发放方式:(一)一次性发放,共计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二)按学年发放:1.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2.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3.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4.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5.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三)甲方选择按学年发放贷款的,在每学年发放贷款前七日内,甲方根据用款的实际需求,在学年贷款限额内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调整学年贷款数额,具体以每学年的《借款借据》为准。甲方放弃当年学年贷款的,须经甲方同意。第六条借款的偿还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付息的具体起始日期以还款协议为准)。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一至二年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一至二年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五、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要在毕业前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甲方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甲方及丙方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委托代扣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账户号为:。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并对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第八条合同变更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未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前,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黑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四、甲方发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甲方办理相应手续。第九条甲方义务(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第十条乙方义务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及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第十一条丙方义务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1、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2、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3、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4、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5、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6、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3个月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7、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8、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9、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10、甲方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11、甲方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四)按还款协议的约定进入还款期后,甲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3个月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有权将借款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根据甲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丙方违约责任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因丙方不履行义务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丙方所在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三方可协商解决,如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的,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争议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继续履行的,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和解决本合同纠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如律师费等)由甲方负责;乙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追讨,并有权从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第十七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十八条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
本文标题: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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