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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1南农局发〔2010〕9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县(区)农业局(农林水利局)经开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华侨投资区农林水利局: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治区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市农业局制定了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区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联系人:梁玉珍,联系电话:0771--2613491。附件:1、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2、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3、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24、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5、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6、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7、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8、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申请表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公示10、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册二O一O年三月9日主题词: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通知南宁市农业局办公室2010年3月9日印发(共印份)3附件1: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流转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解释。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法律专家咨询。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流转面积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6、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各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7、术语解释。转包:指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4发包方的权利和关系不变。租赁:指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互换:指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转让:指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指承包期内,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组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附在每类示范合同书前,供流转双方签定合同时参照使用。)5附件2: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转包方、出租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接包方、承租方):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一、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镇村组的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6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表序号地块名称地类面积四至界限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大写)亩(小写)亩二、转包(租赁)期限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三、转包(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公斤,共公斤。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共元(大写:)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月日之前支付%,每7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3、一次性支付,即于年月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向发包方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租赁)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8永久性损害。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6、转包(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租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6)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2)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3)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9七、违约责任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承担违约金。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八、其他约定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10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年月日年月日鉴证单位:(签章)鉴证人:(签章)年月日11附件3: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代表):住所:联系电话:乙方(代表):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等地共亩(详见下表),互换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12甲方用于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序号地块名称地类面积四至界限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大写)亩(小写)亩乙方将其承包的位于土地共亩(详见下表),互换给甲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乙方用于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序号地块名称地类面积四至界限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大写)亩(小写)亩二、互换期限、交付方式和时间甲乙双方互换土地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13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时间为年月日。三、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2、甲、乙双方土地互换后,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3、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备案,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4、经甲乙双方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5、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6、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7、因互换地块存在面积、地力、作物等差异,双方可协商约定适当的经济补偿如下:。四、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14义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五、其他约定1、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并报村和乡(镇、街道)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
本文标题: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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