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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继承法一、继承法的概念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三、遗产继承的方式四、遗产的处理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一)、遗产的概念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法律特征: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3、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二)、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三、遗产继承的方式(一)、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九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3、代位继承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爷爷父亲晚辈直系血亲:孙子后死先死继承(二)、遗嘱继承和遗赠1、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概念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2、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亲自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注明日期。(4)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无效的遗嘱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四、遗产的处理(一)、遗产的分割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债务清偿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四)、继承权的丧失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文标题:第五讲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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