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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9页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合同编号:被代理方:(简称“甲方”)代理方:(简称“乙方”)代理方主业:代理方主要负责人:代理方工商营业执照编号:营业地址:代理方经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编号:代理方经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具体协议如下:一、代理险种第2页共9页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以下业务险种(按险种列明):(1)(2)(3)二、代理权限和范围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业务险种代办以下事项:(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费;第三条乙方只限于在自己的主营业务场所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自己的经营场所代理保险业务,更不得另设网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乙方无出单、定损和理赔权限(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的除外)。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作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的承诺。三、代理地域范围第五条乙方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其代理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此区域以外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如乙方超出区域开展代理业务,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六条乙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明确告知前款所第3页共9页述之甲方经营区域,乙方完全清楚并没有任何异议。四、代理期限第七条保险代理期限为贰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30日前,甲方或乙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则代理合同自动延续一个保险代理期限。、第八条保险代理关系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并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情况及时通知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同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一切有关保险代理业务的单证、印章、保险费等与其他应归还甲方之资料交还甲方。第九条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五、合同双方的义务第十条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一条乙方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乙方负责。如乙方的上述行为导致甲方直接遭受损失或第三人向甲方进行索赔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或向乙方追偿。第十二条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认真审核投保单,并在承保前及时将投保单转第4页共9页交甲方签发保险单。出险时,由甲方进行损失查勘。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有关保险赔偿的承诺,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第十三条乙方应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含义、免责事项及其法律后果等如实、明确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时乙方应向投保人或/及被保险人询问接受投保所需获取的相关情况、信息,并有义务及时将其通过询问和其他方式获知的投保人、被保险的全部情况、信息如实告知甲方而不管此类情况、信息是否对甲方最终接受投保与否的影响如何。第十四条如乙方违反上款规定,导致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从而使甲方拒赔、免赔或少赔不成功或/及因乙方未如实告知甲方相关的情况、信息而导致甲方承保风险增大或被认定为同意、弃权等类似情形,从而使得甲方承担了超出正常承保程序承保之业务的赔偿责任的,乙方有义务赔偿甲方的上述损失。第十五条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必须采用且不允许擅自更改甲方规定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要求。第十六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单证签收后由专人妥善管理使用并建立台账制度,若有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的损失。第十七条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有关保险业务知识的培训。第5页共9页第十八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办业务所需的各类保险条款、业务单证(正式保单除外)、宣传资料和相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第十九条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甲方提供详细、准确、有效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及其他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而需要乙方协助提供的资料。六、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第二十条乙方应建立保险费收支及代理佣金(手续费)收入业务台帐,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如实及时地交付甲方指定的账户。如乙方拖欠、截留、挪用保险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一)乙方员工或代理人或按照乙方指示行事的人不管何种原因对保费的拖欠、截留、挪用均视为乙方的行为,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应依据“见费出单”有关规定,协助投保方及时将保险费缴纳至甲方的保费结算账户,甲方在确认收费成功后,据以签发保单。(三)保险费以投保币种计收。保险费结算每月不少于一次,双方每月日(逢节假日顺延)结算当月保险费,乙方在结算后三天内将保险费汇入甲方账户。(四)甲方指定保费结算账户:第6页共9页人民币开户银行:账号:(五)乙方保险费代理专用账户:人民币开户银行:账号:(六)双方每月结算时应核对有关重要凭证,若乙方遗失重要凭证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七)乙方代理业务如产生应收保费的,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进行催收。如因乙方之不配合或应收保费是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乙方有义务赔偿甲方之损失。七、代理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第二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支付乙方的代理佣金(手续费)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限额内代理佣金。双方约定的各险种佣金标准是:(按险种列明佣金)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根据下列标准支付乙方代理佣金(手续费):(1)(2)(3)第二十三条佣金的支付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并以转帐支票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同时甲方只以实际到帐的保费数(实收保费)结算代理佣金(手续费)。第7页共9页第二十四条乙方代理佣金(手续费)指定划拨账户:人民币开户银行:账号:第二十五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按约定支付乙方代理佣金(手续费),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并向甲方追回代理佣金(手续费)。八、保险代理的指导、检查第二十六条甲方有权指导、检查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乙方应无条件地接受及配合甲方的业务检查和业务培训,积极主动地提供有关单证、资料、保险业务台账等,并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九、代理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七条甲方在不违背乙方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变更保险代理合同有关代理权限、代理保险险种、保险费率、保险费的交付办法等规定。第二十八条除非甲方另有规定否则上述变更一经通知乙方即生效,乙方有义务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开展代理业务。十、违约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之违约责任包括:(一)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之违约责任;(二)甲乙双方均可因一方严重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第8页共9页约定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并向对方追偿由于其违约对乙方造成的损失;上述两种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均可单独或同时采用。第三十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代理业务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时,本协议自然终止。并赔偿由于其违法代理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十一、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附则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沟通,及时通报市场动向、承保条件等情况。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内容如有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之处,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代理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第9页共9页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签章)(签章)签订地址:签订地址: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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