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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保险合同“加”32保险合同三要素
3保险合同•3.1.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3.1.2保险合同的特性3.1保险合同概述•3.2.1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3.2.2保险合同的内容3.2保险合同的要素•3.3.1保险合同的订立•3.3.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3.3保险合同的履行3.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3.4.1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变更•3.4.2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3.4.3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3.4保险合同的变更•3.5.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3.5.2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3.5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就是一份协议,写满了条款,且有不同的格式或形式1什么是保险合同•是来约束签合同的人的2这个协议是用来干什么的•为了利益的交易或交换,共赢3为什么当时要订立这样一份协议呢?内容主体客体第二节3保险合同•3.2.1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3.2.1.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3.2.1.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2.1.3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利益•3.2.1.4保险合同的辅助人•3.2.2保险合同的内容•3.2.2.1保险合同的条款•3.2.2.2保险合同的形式3.2保险合同的要素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3.2.1.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3.2.1.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具有法人资格(英国除外)2.依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经营资格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我国保险公司有哪些保险人要件3.2.1.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可以是法人或者自然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负有交付保险金义务3.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要件被保险人受益人3.2.1.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2.1.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1.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人身保险中,只能是自然人•根据保险种类不同,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有其他具体要求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甚至活体胎儿都可作为受益人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③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3.2.1.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的指定3.2.1.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的权利1.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不同:①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是当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一般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②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所以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来自于被保险人对自己权利的让渡2.性质:①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期待权,即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才获得。②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是基于受益权的原始所得,非继承所得;它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3.受益权的丧失:(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2.1.3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可能损害的对象,表现为具体的内容,如财产、生命、身体等。保险标的必须载明于合同中。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3.2.1.3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什么?•保险能够保障的并不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不受到损坏或伤害,而是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坏或伤害时,其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所以说,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3.2.1.3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1.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不是保险标的本身。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没有保险标的就不可能产生保险利益。3.2.1.3保险合同的客体如何衡量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①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②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2.1.3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财产权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3.2.1.3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利益3.2.1.3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3.2.1.4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总结:3.2.1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图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3保险合同3.2保险合同的要素3.2.2.1保险合同的条款——综述A.条文、款目人寿交通意外险条款平安交通意外险条款①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标准化的、有条理的、有层次的)②是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用条款的方式表达;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③在保险合同中处于核心地位B.按条款的地位不同分类1.基本条款:①基础信息,基础条款②必要条款,主要条款,包含基础条款;缺少其中之一都是不完整的,对应基本保险2.附加条款:对应必要条款,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增加的、恢复的承保风险的条款C.按来源依据不同分类1.法定条款:根据一国法律规定必须载明于合同中的2.任意条款:保险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注:一般来说,法定条款是所有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不能有偏废的,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须包含所有法定条款内容3.2.2.1保险合同的条款——基础条款3.2.2.1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金额3.2.2.1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金额3.2.2.1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费•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费率:例如保险标的的损失率–基础数、附加数(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预定利润)•支付方式:一次、分期(等额与不等额)、缓交•支付时间3.2.2.1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期限3.2.2.1保险合同的条款——我国法定3.2.2.1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制定。1.基本责任:按基本条款应保险的范围2.免除责任(明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范围。为了使保险人承担的范围更为明确,防止日后发生法律纠纷,因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3.附加责任(双方约定的):由投保人提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而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一般不能单独承保,附加于基本责任之上的(增加或恢复)人保人身意外保险条款.pdf人寿意外险利益条款.pdf3.2.2.2保险合同的形式3.2.2.2保险合同的形式是附件,不是保险合同保险人预先备制的格式文件,一般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风险的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是保险人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会影响合同的效力3.2.2.2保险合同的形式3.2.2.2保险合同的形式临时的、简化的保险合同(为营销服务:代理人、下级公司)记载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具有有效期限暂保单和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在有效期内和保险单法律效力相同;•2、有效期内,保险人有权利拒绝承保,若拒绝,从拒绝开始暂保单失效;•3、有效期满,保险人还未作出承保,则无效;•4、未满期,保险人答应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单,则法律效力转移至保险单,暂保单失效3.2.2.2保险合同的形式不是保险合同,是合同的附件人寿保险中使用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证据是投保人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保障还需要条件3.2.2.2保险合同的形式是简化的、正式的保险合同,记载内容简单常用于业务发生频繁、标的数量比较多的保险内容中(贸易、汽车、货物运输等)法律效力等同于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没有记载的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上的内容为准,但如果保险凭证上有特殊说明,以保险凭证条款为准3.2.2.2保险合同的形式是对保险合同变更内容的记载,是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作出修改变更的证明文件,是正式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形式采取:加批加注、加贴法律效力优于合同本体:若有矛盾,以批注为准,若有多次批注,以最近一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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