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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捧、孔店乡大郢村合作经济委员会与长丰县孔店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确认承包鱼塘合同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长行初字第19号原告王吉捧,男,一九七一年生,汉族,农民,长丰县人,住长丰县孔店乡大郢村郑庄村民组。委托代理人阮华志,长丰县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原告孔店乡大郢村合作经济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吉图,主任。被告长丰县孔店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住所地:孔店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芮长芬,站长。委托代理人胡成东,长丰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吉捧、大郢村合作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郢经委会)对孔店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孔店乡农经站)确认承包鱼塘合同无效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及原告王吉捧的委托代理人阮华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孔店乡农经站以两原告签订的承包鱼塘合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由,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书面确认为无效合同,原告对此不服,诉称,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我们经协商签订的水面养殖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农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确认合同效力是违法的。二是合同纠纷应产生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而我们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并未产生纠纷,合同运作良好。被告依据所谓调查,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发包方未公开招标、公布和经村民大会民主商定,从而确认合同无效,这与法有悖。其次,我们在合同签订之前,已通知有关村民、在他们不愿承包情况下,我们才协商签订的,后又将承包内容在村务公开栏里进行公布。因此,原告的这份合同是合法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确认合同无效的决定;被告辩称,原告间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违反了《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七条,即未公开招标,未经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商定,也未提前张榜公布,未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乡农经站作为合同管理机关,有权确认该合同无效。请法院判决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吉捧所在的郑庄村民组有二个自然村组成,沿自然村周围均有一道圩沟,另有三口小面积水塘等零星水面,全村民组二十二户,七十四人,一九九七年三月,村民集体筹款七百元,对上述水面投放了鱼苗。一九九八年原告大郢村经委会拟将该零星水面重新发包,之前由村包组干部书面通知郑庄村民组村民到村委会商谈,但无人愿去,后经几名村干部商量,于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与原告王吉捧签订一份《大郢村合作经济委员会鱼塘承包合同书》,合同期为三十年,承包人每年上交大郢村经委会承包费一百二十元,必须在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交清。原告于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如数缴纳了承包费。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村民朱家全放水捕鱼,其他村民不服,越级上访,县委决定由县政法委牵头,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九九年四月八日专案组调查后,写了一份《孔店乡大郢村郑庄村民组部分群众集体到县委上访的调查报告》,四月十日何杰副县长在报告上批示:“由孔店法庭处理”,五月三月孔店乡乡长赵立爱批示:“请乡农经站负责处理”。九九年五月十日孔店乡农经站依据《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认该合同无效,并向原告送达了书面决定,原告不服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合同副本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例)明确规定,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确认无效合同。同时还规定,农业承包合同应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商定,并应提前将有关指标张榜公布,公平竞争。原告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孔店乡农经站主管的行政区域内,其有权依照法定职责,对原告的合同进行审查。两原告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虽系自原协商,但未经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商定,且未提前张榜公布,故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孔店乡农经站根据群众反映和有关领导批示,对原告的承包合同进行审查后,确认为无效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乡农经站设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因而仲裁委的仲裁和农经站的确认决定,是民事和行政两种法律关系。由于原告合同未产生纠纷,故不应有仲裁委仲裁。因此,原告关于合同效力应有仲裁委仲裁的观点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孔店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作出的《关于对孔店乡大郢村合作经济委员会与朱家全、王吉捧鱼塘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决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大郢村经委会和王吉捧各承担一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家焕审判员俞磊山审判员徐家俭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杨东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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