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第2章汽车的保险原则与合同
第2章汽车的保险原则与合同2.1保险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第五节代位原则•第六节分摊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一、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1.保险利益的转移–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1.让与2.继承3.破产2.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1.告知所谓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以陈述或说明。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2.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2.保证的种类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3.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1.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2.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3.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体现•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条件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补偿原则的实施方式赔付现金修理更换重置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3)减少道德风险。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1)定值保险(2)重置价值保险(3)人寿保险第四节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所谓近因,是指造成事件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0关系,并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含义近因原则的运用1.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这里指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①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②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③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第五节代位原则代位求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责任人)的追偿权的原则。1、代位求偿权1.1代位追偿权的概念代位追偿权,简称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相应取得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代位求偿1.2代位权产生的原因–第一,侵权行为。由于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违约行为。由于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当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有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三,不当得利。由于第三人缺乏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而占有被保险人的财物,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如保险标的丢失,被第三人非法占有,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负有返还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义务。1.3代位权的行使–第一,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第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并以已经支付的限额为限。–第三,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需要被保险人的协助和支持。–1.4代位权的限制–在适用范围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是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在适用对象上,当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时,保险人不能向其追偿。但是如果是其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就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二、物上代位1.1物上代位权的概念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所取得的保险标得的全部权利。物上代位权与保险代位权不同的是:保险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向第三人的追偿权,而物上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1.2产生物上代位权的情形第一,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既取得了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第二,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符合推定全损的情况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进行赔付的制度。第六节分摊原则分摊原则的概念–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行分摊的原则。–分摊原则也是有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一、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各保险人承保比例=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二、责任限额制–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以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付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各保险人赔偿的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三、顺序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当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由其他保险人按照承保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有效保额内依次赔偿。2.2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构成双务有偿合同,具体表现为: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约2.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种类1、单一危险保险合同与综合危险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3、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4、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5、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6、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7、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8、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这里介绍是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时,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2)保险人保险人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①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②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①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②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受益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②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知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本文标题:第2章汽车的保险原则与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574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