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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第四章财产保险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3、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2.财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与约定并存的合同4.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5.财产保险合同是短期性合同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三、保险合同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按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按保险责任范围分类特定风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按财产保险合同保障标的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2、投保人(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2、受益人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1、被保险人(1)被保险人的资格——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1人或分属两人(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3)受益人的受益权通过指定产生的,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1、基本条款2、拓展责任条款3、限制责任条款4、保证条款5、特别说明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3、保险金额——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保险人实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不能大于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4、保险价值——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一般就是财产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的打消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6、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四种类型:不承保风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7、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10、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1、《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2、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投保单:一般包括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保险单;-保险凭证: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大量使用;-暂保单: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但效力较短,一般为30天;-批单。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第三节财产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近因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直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赔偿。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二、规定最大诚信合同的原因(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二)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一)告知1、告知的含义2、告知的内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投保时的告知;合同订立后危险增加的告知;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变更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重复保险的告知。——保险人的告知内容: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告知。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3、告知的形式(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英美法系国家)——询问回答告知(我国等多数国家)(2)保险人的告知——明确列明——明确说明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2、保证的形式(1)明示保证——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2)默示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行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2、禁止反言(禁止抗辩)——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诈等(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后果(2)保险人违反告知的后果2、违反保证的后果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二是保险人解除合同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案例:A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1995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4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火灾隐患),责令停业整改。1995年9月14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1995年9月26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年9月27日至1996年9月26日。1995年11月9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120万元。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1995年11月10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15天及罚款处罚。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1996年5月21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机厂于1997年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198595元。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非法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赔偿和解除合同。其次,A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此外,A打火机厂还有意不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火灾隐患知情放任。投保方没有认真履行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提出的整改建议的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再次,原告有意违抗消防部门发出的停业整改通知,严重违反被保险人义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拒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1109490元的10%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10949元。1998年4月14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点评:1、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双方均没有违反《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应为有效;2、原告没有将自己企业在公安消防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有火险隐患,勒令其整改并要求待消防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现企业虽有整改但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3、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属于非法行为,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4.我国采取的是询问回答告知义务,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这样一个消防条件要求高的特殊行业,更应在这方面了解清楚,或向有关部门(主要是消防部门)了解,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在狭义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财产抵押人•财产保管人、货物承运人、各种承保人、承租人•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订立时是否存在不重要)。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二)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1、公众责任保险2、产品责任保险3、职业责任保险4、雇主责任保险(三)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1、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2、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城市学院金融与贸易系案例1: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限一年。一个月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这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转让三个月后发生火灾事故,全部电器被毁。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永安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财产保险-
本文标题:第4章保险合同(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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