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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本章主要学习目标•1.明确汽车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形式;•2.重点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客体;•3.熟悉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履行和解除的具体法律规定;•4.理解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及争议处理规定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四、汽车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六、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一、保险合同概述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调整民事活动范围内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工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或当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因此,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接受与转移风险契约行为的结果,所以又称保险契约。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主体当事人关系人投保人保险人中介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代理人公估人经纪人客体保险利益当事人姓名、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的赔偿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签订日期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内容二、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投保人和保险人关于保险内容共同协商的书面协议有名合同射幸合同保障合同诚信合同对人的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附和式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1、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2、汽车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它是指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3、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经济合同一般分为交换性合同和保证性合同两类。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基本特性。4、汽车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汽车保险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这就决定了汽车保险合同具有诚信性。5、汽车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在汽车保险中,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6、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任何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法律行为,都有义务履行合同,所以是双务合同,7、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8、汽车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9、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充分商议而订立的,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取与舍,即要么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而签订合同,要么拒绝。(二)汽车保险合同的自身特征1、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2、汽车保险合同是包含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综合保险合同3、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4、汽车保险合同是确保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责任的追偿权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要约又称为“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承诺又称为“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初次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而由承保人给予保险。1、投保单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2、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4、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一种凭证,它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存在形式。5、批单是更改保险合同某些内容的更改说明书。6、书面协议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以及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这种书面协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保险单投保单暂保单批单书面协议保险凭证六大形式投保更改(二)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1、生效的时间汽车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在合同成立日的次日零时。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2、生效的要件包括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当时双方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等。⑴主体资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及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资格是否合乎规定。①保险人资格。②投保人资格。③被保险人资格。⑵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首先,作为保险标的的汽车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不能为走私汽车、报废汽车、盗窃车等非法汽车。其次,保险金额必须合法,不能超过汽车本身的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无效。⑶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①必须是自愿订立的汽车保险合同,②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⑷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四、汽车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这就是告知义务。2、交纳保险费义务在汽车保险实务中,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汽车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通常采用下述办法处理:①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缴利息。如果在限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负责赔付,但应交保险费及利息应从赔款中扣除。②保险人可以决定终止合同并正式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终止合同前负担的保险费及其利息。3、申请批改的义务①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②变更用途。③增加危险程度。4、出险的施救与通知义务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采取合理的保护和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H之内通知保险人。”这一义务的规定可以确保: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出险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施救,以防损失扩大。⑵出险后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能及时展开对于事故和损失的调查,以防因延误调查而丧失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⑶防止保险欺诈行为,让故意制造事故骗取赔款者无可乘之机。⑷当涉及第三者的诉讼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积极准备抗辩。5、保险汽车的受损修复与检验义务。6、安全防损的义务。7、其他义务。①守法义务。②遵守诚信义务。③协助追偿义务。④提交证明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1、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即经过要约与承诺以后,保险合同成立。3、赔偿义务在汽车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有义务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支付约定的保险金。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要具备以下条件: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象必须是生效的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财产或利益。②保险车辆的损失及其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必须是由保险责任直接导致的,除外责任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没有相应的赔偿义务。③保险人的赔偿只限于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金额。④保险车辆的损失必须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存放地和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五、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一)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的含义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一)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合法解释原则2、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条款文字的含义进行解释的原则。3、意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必须尊重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4、诚实信用原则5、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二)汽车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合同争议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关于保险责任的归属问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确定,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各执己见而发生的纠纷。2、争议的原因或者由于损案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对于引起损失的多种原因的确定,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有两者并存的交织状态;3、争议的处理①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自行解决的一种方法。②调解。调解可以分为自愿调解和司法调解。自愿调解,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的协议;司法调解则是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协议。③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结局争议的法律制度。④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争议,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解决。六、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1、含义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2、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内容的变更(2)保险标的内容的变更(3)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例如:①保险车辆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需要变更被保险人;②保险车辆增加或减少危险程度,保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③增建投保车辆数目,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④增加某种附加险的投保;⑤保险期限的变更。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具批单或进行批注。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无须通知保险人3、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发生变更的效力。4、效力保险合同一经变更,变更的那一部分内容取代了原合同中被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应以变更后的合同为依据履行各自的义务。思考:某车转让后,未变更保险合同,车辆出险后,新车主是否可以获得赔偿?(二)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1、概念是指在哪些合同生效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形式解除权,从而提前结束合同效率的法律行为。2、条件⑴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肯定不会发生;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者消失;③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减少。⑵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三)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自然终止也称届期终止,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2、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效力从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开始。3、因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以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4、协议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直接终止合同的行为。合同终止履约终止自然终止因解除而终止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③未告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④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三)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文标题: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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