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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概述要素条款订立与履行争议处理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几大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述合同:也称契约,平等双方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满足一般合同的要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名合同,法律直接赋予名称;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记载权利义务;附合(Adhesion)性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基本由一方制定;有偿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大诚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定值(Valuedpolicy)合同,其中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定值合同而不管实际损失;附条件(Conditional)合同,理赔给付责任依特定行为的完成而定;机会(Aleatory)合同,交换合同存在价值相等的交换,但机会合同有偶然性在内,尤其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分类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补偿性合同:如医疗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定额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分类按被保险人人数不同分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团体保险--是一种承保方式而非险种按合同法律效力划分——有效、可撤消、无效按保险期限分长期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暂保单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投保人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一般会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条款与保单上的条款有相同效力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合同即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又称保单,人身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最为重要的书面形式。签发保险单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只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签发保险单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意外险责任从收到保险款项起其他长期性寿险的责任从出单后起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效力相同,条款列举较为简单保险批单:合同双方变更或修改合同的证明文件,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暂保单:人身保险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签发的情形:代理人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前;分支机构接受投保时需请求总公司审批,或还有些条件未全部谈妥,由分支机构开出;正式保单需电脑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法律效力同保单但止于正式保单签发。保险人也可以正式保单签发前终止暂保单效力但需提前通知投保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关系人: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一——投保人,申请订立合同并缴费。条件一: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染毒瘾者,达到无法了解所从事交易的本质的程度精神病患者、嗜酒成性者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一——投保人,条件二(必要条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要有保险利益---避免投机与赌博本人生命的保险利益他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家庭成员与婚姻关系中的保险利益债权人债务人关系中的保险利益(有一种特殊的“信用人寿保险”,目前大陆还没有)其他商业关系中的保险利益:雇主为员工、合伙企业为所有合伙人、公司为高级职员等,需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利益的期间与连续性:只需订立时有即可,除非另有约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一——投保人,条件三:必须是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人,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必须是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要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履行合同以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为前提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二——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当事人,拥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以及履行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具备一定的法定资格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分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关系人之一——被保险人: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生命、身体等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体对象。与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可以不是同一人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时须遵守的三个规定:被保险人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有例外: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之一——被保险人成立应具备的两个条件:被保险人必须是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继承人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可以是法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之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受益人应具备的两个条件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的,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基本权利,必要权利)注: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之二——受益人的两种形式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可撤销的受益人关于受益人的几点注释:保险金请求权直接来自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是根据合同取得的,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若保险金由继承人以继承方式取得,则在其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有为他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保险金将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特例:同时死亡情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案例某市小学学生王某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婆不和,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但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全额领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失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其全额领取。最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保险金1500元。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之三——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寿险,我国人寿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此概念)拥有人寿保单的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抵押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既不享有直接权利,也不承担直接义务;包括代理人、经纪人与公估人辅助人之一——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之一——代理人据其定义可见: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客户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行为都得到了保险人授权,因此代理行为的后果理应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人应加强代理人管理,签订代理合同书,明确责权利代理人分类:专业、兼业与个人单位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之二——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纪活动因此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之三——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当事人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的机构。功能: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和风险管理咨询一般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业务,一般只对保险人负责,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一般作为理赔的参考依据,本身不具有法律权威公估人一般会投保职业责任险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只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区分保险利益与保险权益(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就存在;而保险权益即保险合同的利益,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所取得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比如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保险利益成立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合法的权益、是客观存在和确定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广义:合同中记载的全部事项;狭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条款特征合同条款类型合同基本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具有的特征由保险人事先拟定——附合性合同。①保险业务的需要及其特殊性--以备投保人索取,便于投保人事先理解条款②保险业务的专业性--便于监管部门检查,有利于投保人权利的保护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投保人有特殊需求与保险人协商,附加条款增加保障范围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单凭证上。《保险法》第18条规定,基本条款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特约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特约条款,指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分保证条款与附加条款保证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附加条款,是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按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变更,效力优于基本条款。在保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有多个受益人的需标出受益顺序及份额主体部分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着;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地点,并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客体部分,即合同中明确保险利益的部分,主要载明被保险人的资料和保险金额等;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零时起保”)以及其他声明事项等。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辩条款):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年龄误告条款:调整;保护保险人的利益;53条自杀条款: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法》65条保费自动垫缴条款: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战争除外条款: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所有权条款:所有权归属,所有人的权利等宽限期条款: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优惠复效条款:失效后两年内申请复效;逆选择保单贷款条款:生效一年或两年后,向保险人保单转让条款:绝对转让、抵押转让受益人条款:规定受益人;是否可更换共同灾难条款:受益人先死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不没收条款):解约退保时;只适用分期缴费的保单,利于投保人红利选择权条款:领取红利时
本文标题:饭店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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