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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合同(下)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投保单。2、承诺: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即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调查等必要程序后,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单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承诺(Acceptance)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采用投邮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订立的时间英美法系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1、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2、我国保险实践中多实行“零时起保”。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有效保险合同2.无效保险合同3.效力未定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代理权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4、内容不合法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二、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一、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最重要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法律后果: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可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中止。2.如实告知的义务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做任何表示,则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1.基本责任2.附加责任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3.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1)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2)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3)避免逆选择。保险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明确说明除外责任。二、保险人的义务(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1.保险金的主要内容(1)赔偿给付金额;(2)施救费用;(3)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2.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三)其它义务1.告知义务(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告知)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3.理赔过程中的通知义务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保险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最大诚信。以下几项均是为了使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施。(一)告知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确认告知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情况,又称为事实的告知;承诺告知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预料将来存在的事实或情况,又称为企图的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人可据此宣告合同无效。重要事实指保险人在考虑他是否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或者应基于何种条件与之订立合同时,那些足以对其决断产生影响的事实。(二)保证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投保人的保证是保险人承保的一个先决条件。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投保人不做保证,则保险人可能不予承保,或将提高费率。明示保证是以书面的形式,或以特约条款的形式附加于保单之内。默示保证在保单上虽然没有文字记载,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对某种事情的行为或不行为。(三)隐瞒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将其所知而为保险人所不知的所有重要事实都告诉保险人。告知不实即为误告;不予告知就是隐瞒。(四)弃权与禁止翻供前述的保证和告知等因素多约束被保险人;弃权与禁止翻供的规则来约束保险人。弃权指合同的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翻供指合同的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内容和效力的变更。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习惯上又叫做保单的转让。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发生。保单的转让有两种情况:(1)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主体变更,则保险关系相对消灭。(2)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这种情况。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变更的原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包括①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②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如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人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③债务关系发生变化。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新旧《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转让规定的比较旧《保险法》新《保险法》43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要点:保险合同的权力和义务不能自动转移。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退还部分保费)。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要点:保险合同的权力和义务可以自动转移,但危险程度增加除外。深度分析(1)新保险法首先规定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随之转让,即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李先生的汽车投保了商业车险,可该保险还没到期,李先生就把汽车卖给了陈先生,陈先生买过去不到两个月就出了车祸。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了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为平衡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若投保人提出保险标的变更申请,而保险人超过30日还没批改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下列情形:(1)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2)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案例李阿姨早年丧夫,辛辛苦苦把一对儿女抚养长大,为了免除后顾之忧,李阿姨给自己买了几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因为和儿子一起住,李阿姨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儿子小明。不料,某年儿子结婚后,李阿姨和儿媳妇相处得不甚愉快。李阿姨一气之下,搬到女儿家居住,生活起居主要由女儿照料。第二年,李阿姨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于是召集了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李阿姨病逝,小凡和小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案例评析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首先,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小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李阿姨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完全合情合理。其次,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被保险李阿姨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主要是指保险标的数量、存放地点、风险程度、保险金额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批同意。保险合同订立以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某酒店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根据投保时的危险程度(该酒店电路老化消防设施比较简陋),确定较高保险费率为5‰,保险人收取保险费5万元。该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电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并配齐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职消防队伍并经常训练、演习。案例分析这些情况的变化,使该酒店发生火灾的概率明显减少,即使发生火灾也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投保人请求,保险人鉴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决定在保险期间经过120天以后适用保险费率为3‰,保险人应退保费给被保险人。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一)合同的无效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合同无效的分类: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二)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三)合同的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请求;经保险人的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中止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某些条件,使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如果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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