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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保险合同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对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的学习能够在实践中进行相关的案例分析。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等的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在实践中进行相关的案例分析。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主体、履行、变更教学难点:保险合同的特征、履行、变更教学安排:4课时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概念。《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2、与一般合同的比较。(1)主体不同。①投保人,其应具备的条件: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②保险人,其应具备三个法律特征: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是履行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应是依法成立并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2)内容不同。保险合同以保险权利义务为内容,由于保险危险发生的偶然性,故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也具有不确定性,故其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一般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3)客体不同。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即财产及其利益和人身。而一般合同的客体一般为财产及其利益。(二)特征•1、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1)射幸合同•2)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4)格式合同•5)继续性合同•6)非要式合同•7)非要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分类•A、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1、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a、可分(1)损失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证保险b、按照保险价值(1)定值保险(2)不定值保险C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1)足额保险(2)不足额保险(3)超额保险D多寡为标准(1)单保险合同(2)复保险合同(1)人寿保险合同(2)健康保险合同(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B以保险赔付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一)补偿保险合同(二)定额保险合同C以保险责任的次序为标准(一)原保险合同(二)再保险合同Chapter4ClassificationofInsurance1.原保险(Insurance)投保人保险标的保险人交保费提供保障Chapter4ClassificationofInsurance2.再保险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人投保提供保障分保提供保障Chapter4ClassificationofInsurance3.共同保险投保人甲保险人乙保险人丙保险人保障投保保障投保三、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索赔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以其财产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4)被保险人的资格通常没有严格的限制受益人的特征•1、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可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合一•4、不受行为能力以及保险利益的限制1•注意:1、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是不能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2、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三)保险人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2、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3、保险公证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办理保险标的勘察鉴定评估索赔理算并给予证明的人。第117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118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一)投保: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简称投保。投保又是投保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非经保险人接受,不产生保险的效力。•投保人向保险人索取并如实填具保单如实回答保险人所须了解的重要事项,认可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和相应的保险条款后,将投保单交付于保险人,构成投保,即产生合同要约的效力。•(二)承保•保险人承诺投保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经必要的审核与投保人协商保险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就构成承诺。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或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单,通常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的书面凭证。订立保险合同一般遵循下列程序:1、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可以使口头的,也可以使书面的。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的方法3、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4、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五、保险合同的内容含义保险合同的内容又称保险合同条款,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保险合同所记载的全部事项,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加以记载的事项,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狭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缔结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又称基本条款,是由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明确记载的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其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2)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应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诚信原则。定(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期间又称承保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①用年、月、日来表示,如财产保险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有的是二年,有的是五年、十年、二十年等。②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作为保险期限,例如,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都是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限。我国保险实务中通行的惯例是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合同期限届满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其中纯保费是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计算出来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费;附加保费是指用于保险人的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和利润等的保险费。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期限的长短和保险费率的高低。(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办法,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增强其严肃性。由于投保人投保的险种不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具体做法也是不同的,不过在实践中,一般以现金赔付和重置为主(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与旧保险法相比删除了保险价值的规定1)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2)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缴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保险纠纷,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再考虑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约定条款•约定条款,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之外,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特别需要就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的条款,又称为特约条款,通常包含附带条款、保证条款和附加条款三种。•A、附带条款,又称行业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特有的条款,是提供海上保险的保险公司同行业之间根据海上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B、保证条款,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条款。•C、附加条款,又称追加条款,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之上,为了适应特殊情况而必须增加限制或修改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在正式保险单后添加的条款。•主要使用的情况:a、补充合同的内容•b、变更合同的内容•添加方式:a、在保险单空白处书写•b、将印制的条款加贴在保险单上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它与表明保险合同约束力的“保险合同效力”一词不是同一概念。与一般商事合同一样,只有符合法律要件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才是有效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合同无效。•与一般合同相似,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三项:•A、行为人主体合格。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缔约双方,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如果是自然人则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B、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行为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双方就合同的全部内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即达成合意。C、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部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或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1、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31条)•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34条)•3、采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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