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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要约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人可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二)承诺承诺亦称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2、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三)保险合同的无效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机关及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机构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无效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中无效的部分,自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不产生效力,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三种:返还、赔偿和追缴。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人变更保险人变更主要是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的行为。2、投保方的变更(1)投保人的变更(2)被保险人的变更3、受益人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保险合同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和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基本条款的内容是不可以进行协商变更的。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一)因合同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的行为。1、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一个是在法律上保险合同终止;另一个是经济上的赔偿。《保险法》第38条的规定…《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3、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有如下:(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5)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7)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9)其他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1、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5、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而终止
本文标题:第四节 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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