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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8第五章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一、医疗纠纷概述1、医疗纠纷的概念2、医疗纠纷处理的阶段介绍3、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规则二、医疗事故概述1、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2、抗辩事由3、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5、医疗事故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2020/2/28一、医疗纠纷概述1、医疗纠纷的概念2、医疗纠纷处理的阶段介绍3、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规则2020/2/28一、医疗纠纷概述1、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法律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疗、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2020/2/28医疗纠纷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医患纠纷纠纷主体1、患者及其家属2、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3、卫生行政部门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1、患者及其家属2、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性质分类1、医疗民事纠纷2、医疗行政纠纷民事纠纷争议内容1、人身损害赔偿2、行政机关不作为3、服务缺陷4、精神损害1、人身损害赔偿2、医药费用3、服务缺陷4、精神损害2020/2/28二、医疗纠纷处理的阶段介绍A.任意处理阶段B.行政调解、处理为主阶段C.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并行阶段2020/2/28三、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规则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医疗事故鉴定50例“翻案”99例被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竟然有50例在重新鉴定中得以“翻案”。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贵州省医学会根据新的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得出的这一结果,给人以深刻的启示。2020/2/282、部门规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暂行标准》《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20/2/28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2020/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020/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续)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2020/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续)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2020/2/28关于《条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是否还适用,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没有溯及力。根据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条例》第63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2020/2/28二、医疗事故概述(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素1、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2020/2/2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定义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020/2/28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A.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B.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2020/2/28(2)必须发生于医疗活动中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活动”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界定。1998年6月颁布的《执业医师法》中有“医师执业活动”概念,但该法对此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该法第3条,“医师的执业活动”是指“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注意:医疗活动并不完全以治疗为目的,某些医疗活动如医学美容、变性手术等,并不具有治疗目的,其满足的是就医者的社会心理需要。2020/2/283、行为具有违法性具体表现: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问题: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为医疗机构抗辩造成了不利局面。卫生部已委托中华医学会制订。2020/2/284、人身损害事实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的对应关系。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直接损害程序,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注意:第4级医疗事故的定义。2020/2/28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相当说”、“相当条件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由于缺乏任何一个条件,损害都不会发生,因此各种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2)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为了正确地确定责任,应当区别原因和条件。2020/2/28具体适用:以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采用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再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多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2020/2/286、主观过错医疗事故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不能是故意所致,否则将会构成刑事责任。过失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和控制的。然而从归责意义上说,民事过失的核心不在于行为人是出于疏忽或懈怠而使其对行为结果未能预见或未加注意,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因此,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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