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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的确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特点1、违法行为与过失2、损害事实与事故等级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的特征——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要求法律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条例》2条行政法规《条例》5、6条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法行为的形式——作为方式的违法——不作为方式的违法1、违法行为与过失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_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_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损害事实的本质具有损害后果〈条例〉15条损害事实的特征(1)被损权益的合法性(2)损害行为的补救性(3)损害后果的客观实在性2、损害事实与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甲乙等•二级医疗事故:甲乙丙丁等•三级医疗事故:甲乙丙丁戊等•四级医疗事故:3、因果关系(1)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2)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就承担什么责任。〈条例〉31条——鉴定〈条例〉49条——赔偿《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二)---(三)---(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八)---”(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职务授权•紧急避险•不能预见•不可抗力•受害人承诺二、医疗纠纷中的免责事由1、职务授权行为某些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执行职务时“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2、紧急避险行为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通则》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3、不能预见具有不能也不应该预见的理由,能够证明不良结果的出现是行为人所始料不及的。4、不可抗力不可以抗拒的力量。《民法通则》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5、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受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权益.条件限制:1、受害人只能就自己有处分权的部分进行承诺;2、不得违背刑法的禁止。
本文标题:医疗事故的防范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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