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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主体外延的宽泛性;•主体资格的重叠性;•主体形态的多样性;•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依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审批和登记;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认可;章程合同认可。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主体结构:政府—市场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以人民银行为例(主体资格)—身份的重叠(国资)—政府的独立性、权威性的确立•—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机关注:参阅(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苏力中国社会科学2004/02)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具体表现:经济管理部门的设置、经济职权、设立变更撤销程序。)•主体资格的立法遵循的原则:职权法定、权限适当、权责对称。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领域不同、管理目标不同、干预方式不同。(主从—分开模式、并重—合一模式、并重—分开模式)•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二)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三)地方政府的地位•(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第三节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市场主体的资格(特殊市场主体)•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多标准并存原则•四、投资者(界定、资格、类型)•五、经营者(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技术能力)•六、劳动者•七、消费者第四节社会中间层•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特征: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政府的关系•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关系•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团体性主体•单元性主体社会评价主体经济调节主体市场交易中介主体案例3:浙江温岭刮起“农会风”来源:2006年9月11日经济观察报•王妙增是温岭市农会的发起人之一,他一生获得过7枚官方颁发的奖章,是温岭民间的贤达之士,一个在当地农民眼中颇具权威的“老革命”。自称13岁便跟随共产党闹革命的王,49年前,曾作为全国劳动模范,受到中共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和周恩来的接见。•19世纪末期,康有为等开明人士,都在近代社会自治思潮中,上书过清朝的皇帝,筹建农会。•1898年,光绪发布上谕,命各省府州县“广开农会”。•1912年,国民政府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农事改良发达”。•约20年后,毛泽东等中共早期领导人为发动农民运动,喊过“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1949年之后的最初三年,有基层政府雏形的农会就是乡村政治的组织形式,主要职能是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结束之后,革命中诞生的农会,被取消。•1985年,原中共中央农业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向邓小平建议,借鉴全世界的经验,建立农民协会,让农民有自己的代言人。邓小平答复他说,“你的这个意见很重要,我要考虑。先看三年,如果三年后大家都同意,你再提出来,我一定批。”•三年过后,恰巧遇到1989年的政治风波,办农会的事情就此搁置了。•创立农会的背景:“维护农民兄弟的切身利益。•2006年3月1日,王妙增前往温岭市民政局,递交的文件:《组建农会的申请书》、《温岭市农会章程(草案)》、《组织者名单》、《农会会员登记表》、《农会住所地证明书》《注册资金证明》等。•依据社团登记规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是必备的文件之一。王升力坦陈,民政局是依法办事,没有错。•那么,谁是农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从农业局,到市政府,再到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王升力跑了一圈,最后的矛盾落到温岭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10天以后,王升力等人来到温岭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王升力说:“该办公室既不给予批准,又不讲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原因。•温岭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宗明受访时表示,农会的设置不同于一般民间团体,不是他们一个部门可以做主的。农民协会必须经过怎样的程序产生,秉承什么样的宗旨,这些原则都要等党和国家来确定,民间自发搞肯定是不可能的。•留足证据的王升力,决意与温岭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对簿公堂。但该办公室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温岭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王将温岭市政府告上了法庭。•台州市中院应当在7日内作立案的答复,或者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故而,递交诉状之后第8天,王升力电话询问台州市中院立案庭。王说,“接电话的法官只是草草地说,起诉书已收阅,就没了下文。”•2006年7月4日,王升力到台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询问。他说,立案庭法官答复他“不予立案”,因为“农会是非法组织”。•王升力要求法院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以便上诉,但台州中院不肯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中国NGO生存状态调查:处灰色地带尝试曲线破围•2009年03月18日新民周刊•一、NGO,“难搞哦”。•原本应该是绿色事业的NGO在中国尚处在灰色地带,总有一层说不清道不明的网罩住了NGO的发展,艰难生存的中国草根NGO只能尝试曲线破围。•去年的汶川大地震给了NGO一个操练场和正面表现的舞台。种种迹象表明,在法律地位没有解决之前,草根NGO可能利用种种变通,在政企间赢得新的生存空间。二、当前ngo面临的问题:•其一是登记。我国民间组织管理采取双重管理体制,一个民间组织先要获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再到民政部门去登记。难就难在民间组织找不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担保”。原因很简单:谁接收谁就得承担责任。许多NGO办不下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照,只好办了工商执照,这就要面对5.5%高额营业税。当然,有的NGO有自己的避税土政策,比如同时注册工商执照和社团,进账时以社团的名义。•其二是缺人。慈善机构缺乏职业化的人力资源储备,需要培养这个行业的专业人才并用良好的薪水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这个行业,这样才能提高慈善的效率。•其三是NGO自身治理。NGO的普遍问题是缺乏独立性,民间基金会大都是企业的“皮包基金会”,大都没有建立起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治理结构。NGO的理事会和企业的董事会类似,“官办慈善机构中,理事会是摆设,政府是老大,执行层强势”。•其四是钱。三、企业—NGO—政府•对于政府与NGO的关系问题•团中央曾松亭:“政府对NGO不要提管理,只能引导、鼓励、支持、服务,其实这不是一种管理形式吗?”•清华大学NGO研究副所长贾西津:NGO和政府之间最恰当的关系就是伙伴。政府和NGO作用应互补•全国的抗震救灾捐赠总计约760亿,最后流向政府、由政府来使用的,极可能在80%以上。•-个案:•2009年1月16日,成都彭州市通济镇天生桥村举办了一场隆重的“过新年搬新家”庆祝活动,该村11组160位村民搬进新房。•但是,由于这些由地方政府统一建造的新房没有厨房、厕所,没有鸡圈猪舍,生活很不方便。有的村民整个冬天没有洗澡。很多人早上起床后第一件事就是以百米冲刺的速度,跑到新房后的山坡上抢厕所。厕所只有3平米,还要排队,来回要跑一公里,有些村民还没等到1月25日大年三十又悄悄回到原来的简易棚户中凑合。•政府手握善款大权导致最严重的问题是:•挤压了民间组织发展的空间,•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公信度。第八章国家管理机关•概念: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特征:地位的法定性;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权责的一致性;•分类:宏观调控主体;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主体;资源管理主体;社保管理主体;•职权: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都是斯密的孩子许小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教授•《财经》杂志/总第201期•结论:经济政策转了一圈,又回到市场,回到斯密关于政府职能的定义,政府的作用不在市场之内,而在市场之外界定和保护私人产权•1976年弗里德曼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记者问他谁是本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不假思索地答道:“凯恩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横扫西方世界。凯恩斯大胆抛弃了传统的经济学分析方法,提议政府增加开支以补充私人部门的需求不足,从而赋予政府前所未有的经济功能。•凯恩斯学派的假设:•“无所不能与聪明”的政府?•“仁慈的且意愿良好”的政府?•施莱弗等经济学家证明,当政府也是理性经济人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时,政府干预的成本有可能超过“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损失。第九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与企业法•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公司是国家的缩影”•其特征是:•是经济组织,组织体;•人的要素与物的要素的结合;•营利性;•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种类:责任形式的分类;投资主体的分类;规模分类;营业性质分类;法人与非法人;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分:原料企业重工业轻工业加工企业等或商业企业按企业的结构形式分:单一企业联合企业按企业的生产规模分: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从业人员数人2千及以上300-2千以下300以下销售额万元3亿及以上3千万-3亿以下3千万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亿及以上4千万-4亿以下4千万以下第二节企业法•企业法: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变更、解散等企业组织法律关系的总称。•公司:从摇篮到坟墓一、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关系。二、特征•是行为法也是组织法;•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管理法与财产法结合•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三、法律体系•关于公司的法律规范•合伙企业法律体系•独资企业法律体系•国有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节企业设立•一、含义:P146•特征: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是一系列法律行为,具有连续性•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法律效力:•取得主体资格•有权开业(经营资格)•名称专用权(注意企业的名称权问题)•法律责任的产生二、设立方式•特许主义•自由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三、设立条件(实体性)•名称•章程•资本•组织机构•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其他程序性条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公
本文标题: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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