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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借款人:贷款人:1敬请注意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咨询。2立约人:借款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保证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抵押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出质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三条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已生效;(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三)借款人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条;(四)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见本合同第三十条。3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第六条计息、结息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法的除外)。借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结息日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七条还款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借款人应在每月的委托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委托扣款日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后的任意时间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月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4(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柜面还款方式下,借款人须在每月结息日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还款。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三、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一)等额本息还款法;(二)等额本金还款法;(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四)其他(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还款方法)。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八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九条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六、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5查;七、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二)借款期间,按时将每月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账户上仍保留该账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三)借款期间,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委托扣款日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借贷双方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变更。(四)借款期间,如贷款人无法从委托扣款帐户有效扣款的,则借款人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八、借款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一)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三)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四)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九、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时,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人,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借款人未落实有效担保的,借款人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第十条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二、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三、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四、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担保条款第十一条本合同采用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担保方式。第十二条保证条款一、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6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三、保证期间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五、保证期间,保证人失去或可能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被撤销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保证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六、保证期间,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人应如实告知资产状况,对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七、保证期间,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该提前到期日起1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八、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九、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十、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保证人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保证责任,或对借款人7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保证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三条抵押条款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七条“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该抵押物做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三、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五、抵押物保险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六、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无论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对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七、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对于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八、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8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对于该补偿金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九、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十、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由于上述纠纷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十一、贷款人有权对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损害赔偿金及拆迁人的补偿金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三)将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四)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十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本合同项下的全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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