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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公证参照办理)(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卖方: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房屋共有份额的证明材料;3、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4、卖方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提供:(1)法人资格证明书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代理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国有资产需国资部门同意出让的批文;(4)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卖出的决议。(三)买方:1、资金来源的证明(单位的验资报告、个人的家庭成员同意购买的证明);2、买方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提供:(1)法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代理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买受的决议。(四)买卖房屋的合同。注:1、以上有不清楚之处,请咨询公证员。咨询电话:0731-51639932、90日之内到房地局登记。长沙市雨花区公证处
本文标题: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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