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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一、术语解释1.国际税收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然而,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2.涉外税收“涉外税收”一词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如我国在1991年开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该税在2008年废止)、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工商统一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属于我国的涉外税收。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涉外税收只不过是把国家税收制度中的涉外部分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税种。3.财政降格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4.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出现了许多地区性的国家集团。它们由地理上相邻近的国家组成,对内通过一定的协调活动,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或其他经济活动障碍,以便使成员国的经济更紧密地结合;对外则在经济政策方面保持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人们将这种地区性的经济联合称为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5.恶性税收竞争各国制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吸引别国的储蓄和投资,进而削弱其他国家的税基,那么这种税收政策就属于恶性的,国家之间制定这种税收政策所产生的税收竞争为恶性税收竞争。二、填空题1.混合所得税制2.所得课税3.单一阶段销售税4.进口税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并不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它是在成员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强制课征基础上取得的。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4.×销售税是就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预提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8.×不一定。四、单项选择题1.C.2.D.3.C.4.A五、问答题1.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怎样?答:1)所得课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首先来看东道国的所得课税对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着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以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红利支付给国外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样,一国的投资者跨国进行投资实际上要负担东道国的两笔所得税税款,其最终从东道国得到的只是扣除了这两笔所得税税款以后的投资利润。如果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较高,两税的整体税负水平超过了投资者居住国的税负水平,则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就会低于其在居住国的投资。这时即使投资者的居住国允许外国税收抵免,即投资者可以用其负担的外国税款冲抵其应缴纳的居住国税款,但由于各国一般都规定有税收抵免限额,外国税款冲减本国应纳税款的数额不能超过这笔外国来源的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仍会受到东道国所得课税制度的阻碍。其次再看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假设居住国的纳税人首先已在东道国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居住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课税,但如果在征税时不考虑本国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税款,就很可能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所以,为了不阻碍本国纳税人的跨国直接投资,居住国在对其国外来源的所得征税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2)所得课税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国际间接投资大体上可以分为小股权比重的股票国际投资和债券国际投资。东道国的所得税制度对于前者的影响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方式基本上是相同的,在这里,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都对股票的国际投资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在东道国所得税制度中对债券的国际投资能起一定影响作用的主要是利息预提税。由于债券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打人东道国企业的成本,冲减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因此,投资者从东道国企业取得债券利息并没有负担当地的公司所得税,唯一要负担的是东道国对利息支付课征的利息预提税。从投资者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制度来看,是否允许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也直接关系到其跨国间接投资的总体税负水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居住国对本国投资者因从事股票跨国投资而负担的东道国公司所得税一般不允许税收抵免。居住国对于本国投资者从事跨国股票投资而负担的东道国预提所得税一般允许进行抵免,另外,对于本国投资者负担的东道国利息预提税,各国一般也都允许税收抵免,但这两种预提税的抵免都要受抵免限额的限制,这样,东道国课征的股息和利息预提税税率的高低对投资者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2.如何理解所得税的国际竞争?答: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fiscaldegradation)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racetobottom)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在生产要素中,资本的跨国流动性最强。资本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在各国普遍对资本的利润征税以及资本可以跨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哪国的税后利润率高,资本就可能流到哪国。这样,一国为了把别国的资本吸引到本国以增加本国所得税的税基,就必须降低资本所得的适用税率,这实际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策略。具体地说,所得税国际竞争有两大弊端。第一,它会使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即出现所谓的“财政降格”。第二,各国人为降低税率会引起资本的税后收益率与税前收益率脱节,会造成一部分生产资本流向税后收益率高但税前收益率低的国家,从而使生产资本配置到低效率的地区(资本的税前收益率越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就越高),导致世界范围的经济效益下降。3.为什么说涉外税收不等同于国际税收?答:“涉外税收”一词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如我国在1991年开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已在2008年废止)、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工商统一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属于我国的涉外税收。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涉外税收只不过是把国家税收制度中的涉外部分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税种。而国际税收(从某一国家税法的角度来理解)指的是一国税法的国际方面,这类法律、法规既可以存在于所谓的涉外税收中,也可以存在于各种非涉外税收中。例如,2008年以前我国内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也有如何对中国居民境外所得征税的规定。4.从税制设计来看,增值税是否存在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答:增值税的课征存在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目前国际社会规定统一由商品的进口国课征增值税,出口国对商品出口前已负担的税款给予退税。这就要求在边境海关设置关卡,以办理出口退税和进口补税。但在边境上设立关卡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收调整会大大增加税务执行成本,不利于商品的跨国自由流通,这实际上人为地阻碍了各国之间商品市场的拼合。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就应当改为由出口国对国际贸易商品征税,进口国不对其征税。不过,在各国之间增值税税率存在很大差异的情况下改由出口国征税会影响国际贸易,不利于出口商品在进口国市场上公平竞争。随着国与国之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今后会有更多的国家取消相互之间的边界关卡,清除商品跨国流通的障碍,这时协调各国之间的增值税税率以便最终实行出口国征税的增值税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一、术语解释1.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根据上述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我们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属地原则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3.属人原则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4.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它的范围通常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建筑工地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于本国。5.实际所得原则实际所得原则即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6.引力原则引力原则即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这时即使它在该国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这个常设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这些没有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被归并到常设机构的总所得中在当地一并纳税。7.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8.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一般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一国根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非居民的本国来源所得征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或东道国)一般都负有限纳税义务。9.推迟课税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法人居民与自然人居民一样要就其国内、国外的一切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但这些国家同时又规定,本国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未汇回本国以前可以先不缴纳本国的所得税,当这些境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本国居民公司再就其申报纳税。由于这时居民公司就其境外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并不是在境外所得产生时而产生,而是被推迟到境外所得汇回国以后才产生,所以上述规定通常被称为“推迟纳税”或“推迟课税”。二、填空题1.地域管辖权2.住所标准3.常设机构4.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5.支付者6.实际所在地7.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8.有限纳税义务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2.√3.×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4.×我国目前同时采用住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5.×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为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满足其一便可确定为本国居民。6.×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自行缴纳所在国的法人所得税。7.×不一定,如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使当年不实际居住也可判定为中国居民。8.×甲先生这三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210天(=140+140×1/3+140×1/6),达到183天标准,他在2005年应认定为美国的居民。9.×应该为不超过90天,因巴哈马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所以不适用183天标准。四、不定项选择题1.C.2.C.3.A.4.B、C、D.5.B.6.A、B、C、D.7.D.8.C.
本文标题:国际税收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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