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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委职能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2.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3.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4.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5.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6.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7.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8.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9.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10.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11.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12.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13.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14.承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2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土局(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四)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五)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负责土地定级、确权、登记、发证、动态监测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籍管理的各项技术规程。(六)管理土地资产,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储备收购和交易工作;承办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实施;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七)管理全市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土地、矿业权市场管理政策措施,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行为;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确认工作。(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和开采登记管理;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九)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十)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评估的确定。(十一)拟制全市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十三)协助县(市)党委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副局长的任用。(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规划局职能规划局职责1、拟订全市城镇发展战略以及城镇规划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2、参与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33、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选址和可行论证;4、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对建筑、勘测设计的管理;5、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研究制订各专业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6、负责城镇规划的审批和报批工作;7、参与组织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8、负责城乡和风景区各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9、负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并对城镇规划的审查报批;10、负责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11、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城建局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省上城乡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办法。2、制定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城镇体系规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保护利用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3、负责城乡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参与本市范围内较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规划建议。4、管理城乡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规划,确定用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向用地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负责城乡规划范围内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电力、通讯走廊控制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规划申请,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6、负责组织全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8、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统一规划、定点工作及与市政设施相联系的广告设置的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街景设计、门面装饰、城市广场、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9、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及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检查监督;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工作。10、负责全市勘察、测绘、建筑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资质证的审批,并进行行业管理。11、负责全市勘察测绘、城镇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政设计、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等施工图的审查工作。12、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工作和抗震专项审查。13、负责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和城市科学研究工作。14、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施工图审查费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补助资金计划的下达和监督执行工作。城管局(一)负责拟定城市管理、市政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规章、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4(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秩序、市容市貌、门前“五包”、垃圾清运及垃圾场(站)的管理。(三)负责城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城区亮化等行业的管理,协调管理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水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参与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区内市政、环卫、路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四)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市场外摆摊设点等位置的审核和管理。(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灯光环境的规划、监督、管理。(六)负责各种广告栏、宣传栏、张贴栏、广告牌等户外广告位置的确定、监督、管理。(七)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点)、洗车场、修车厂位置定点审定的综合管理。(八)指导协调全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九)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监察、房屋装饰装修的行政执法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集体土地上的违章违法建筑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执行。(十)协助相关部门实施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十一)组织开展有关城市管理、监察的科学研究。(十二)拟定城市维护费用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十三)负责本系统群众信访、社会稳定及行政调解工作;受理城市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交通局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定全市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2,负责全市水陆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培育交通运输时常和交通基础设施市场。3,负责全市交通建设行业管理,监督全市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公路,水路建设。4,养护全市公路,熟路设施,管理路政,运政,规费稽征及路桥收费,加强交通安全监督。5,贯彻执行国家交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科技开发,创新。6,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7,负责全市国防交通战备工作。8,筹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水利局职能(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管河流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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