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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2013年4月教学要素教学目的:初步认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了解与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消防法》等专门消防法律、法规核心内容。教学课时:4课时授课人:段巍,宁夏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监督管理处,5057645第一节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一、消防法律法规的含义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消防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的调整对象是在消防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消防法》为核心,其他消防法规、消防规章和技术规范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消防法规体系。二、消防法律法规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消防法律消防法规消防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消防技术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规范的依据,也是消防法规的基本法源。(二)消防法律1、消防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消防专门法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现行《消防法》是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74条。(二)消防法律2、与消防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在消防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中,都有直接涉及到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森林法、草原法、产品质量法等。(二)消防法律3、国家行政管理通用法律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这些法律是所以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都应当遵守和执行的法律。(三)消防法规1、消防行政法规消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其法律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目前,《中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正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我国现行有关消防工作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三)消防法规2、地方性消防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消防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消防行政处罚,其法律效力等级低于消防法律和消防行政法规。目前,宁夏地方性消防法规只有一部:《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四)消防行政规章消防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部门消防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局为了有效地履行好消防行政管理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分公安部消防规章和其他部委消防规章。(四)消防行政规章1、公安部消防规章。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四)消防行政规章2、其他部委消防规章。主要包括: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四)消防行政规章3、地方政府消防规章。地方政府消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我区主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五)规范性文件消防规范性文件是指有立法权限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没有立法权限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的有关消防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告、决定、指示、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最低,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六)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是指规定社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称。1、根据其性质可分为规范和标准两大类。2、根据制定部门的不同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3、根据强制约束力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六)消防技术标准常用的消防技术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等。常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等。第二节《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一、《消防法》的总体结构和各章的主要内容新《消防法》共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四条。保留了老《消防法》的基本框架,与98年消防法相比,新增了“监督检查”一章,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内容更加丰富完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一)确立了消防工作新原则,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制背景:消防安全事件高发、频发、多发的现状,固然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和自然灾害增多等客观因素有关,但更多的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不重视,对预防火灾的重要性认知不足等主观因素所致。消防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社会各行各业和每个公民,“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新《消防法》按照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和特点,在总则中确定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概括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格局。同时,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1.明确和完善了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各章中,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编制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等职责,新增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组织实施等职责。工作实践中,各级政府建立了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2.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新《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法》各章具体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执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队伍和廉政建设等。3.明确了政府其他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新《消防法》弥补了原《消防法》关于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缺失,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此外,《消防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部门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4.进一步完善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防法》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原《消防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职责。第十六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本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是对所有单位的要求,是一项普遍性的规定,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单位全面负责”原则的具体落实。“(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详细解读:首先,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它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起一套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工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只有消防安全的各项制度健全、职责清楚、目标明确、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创照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其次,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以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指为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而依据科学规律、机器设备、现场环境、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客观状况制度的安全操作规则和程序。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一些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没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单位也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预防火灾的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再次,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各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1)组织机构:有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本文标题:消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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