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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CompanyLogo【本章重点问题】1.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征2.刑罚的种类3.主刑的概念和内容4.附加刑的概念和内容5.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和种类【本章关键术语】刑罚体系刑罚种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法CompanyLogo第一节刑罚的体系概念: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二、刑罚的立法设置刑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我国刑罚体系的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刑法典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一、刑罚体系的概念CompanyLogo自由刑生命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财产刑资格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CompanyLogo第二节主刑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轻刑。(二)管制的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3、具有一定的期限。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第二节主刑一、管制(限制自由刑)BECDA管制的适用对象: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执行期间对管制的罪犯的要求管制的期限:3m-2y3y管制犯享有的权利管制的执行和解除第二节主刑•••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令(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管制犯的义务第二节主刑ABCA.无期徒刑B.有期徒刑C.拘役二、拘役第二节主刑拘役的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自由4.享受一定待遇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1m-6m,1y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二、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最多延长至30日,民事拘留为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第二节主刑三、有期徒刑4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3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22.具有一定期限(6m-15y);死缓25;<35—20;≥35--251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一)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二)有期徒刑的特点第二节主刑(1)执行场所不同(2)执行机关不同(3)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的待遇不同(4)刑罚后遗效果不同:累犯(四)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根据刑法典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刑期折抵第二节主刑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特点243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应当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终身自由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刑法典分则其余各章都涉及无期徒刑。5第二节主刑五、死刑(一)死刑,亦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的存废争议:当前废止死刑的主要理论(1)死刑违背社会契约;(2)死刑是野蛮之刑;(3)死刑对于特殊预防是不必要之刑;(4)死刑不具有特别的一般威慑功能;(5)死刑误判难纠;(6)死刑不具有可分性。最早提出废止死刑的贝卡利亚对死刑的关注:贝卡利亚认为,死刑如果存在适用的必要性的话,恰恰存在于两个方面,其实就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死刑适用。A:在一个人被剥夺自由以后,如果他仍然有某种力量和某种联系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法体制中引起危险的混乱,则可以适用死刑。B: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时,此时混乱代替了法律,处死某些公民变得有必要。第二节主刑死刑的限制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2.适用对象的限制: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审批的时候怀孕;C.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手段特别残忍除外死缓?羁押流产?羁押怀孕?3.适用程序限制:最高法院核准。死缓?第二节主刑▲死缓: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形式条件:应当判处死刑。触犯死刑罪名、性质可判死刑。其二,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适用死缓的条件第二节主刑A.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拒不悔改?屡次事故?B.减为25年有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期满之日起计算20年?C.执行死刑:2年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大事故犯罪?死缓期满的处理第二节主刑3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期间的计算死缓限制减刑:累犯和八种重罪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名称特征执行期限执行机关数罪并罚时最高刑羁押1日折抵刑期管制不予关押限制自由3个月-2年—3年公安机关3年2日拘役短期剥夺自由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1个月-6个月—1年公安机关1年1日有期徒刑剥夺自由具有一定期限强制参加劳动6个月-15年—20年—25年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20年或25年1日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参加劳动无期限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不折抵死刑(死缓)剥夺生命剥夺政治权利不折抵第三节附加刑3412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一、附加刑概说二、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二)罚金刑的适用模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罚金刑有以下几种适用方式:1.选科制。即罚金刑与其他刑罚并列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下选择适用,并且各刑罚只能独立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单科制。对犯罪的单位主体,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适用其他任何刑罚。3.强制并科制。即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判处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选择并科制。即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可以附加判处罚金。刑法分则中属于选择并科制的只有刑法第325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5.选科制与并科制的复合模式。即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1比例制2倍数制3比例兼倍数制4特定数额制5抽象罚金制(三)罚金数额的立法模式(四)罚金刑的执行刑法典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交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五)罚金的数额罚金数额的确定依据,刑法典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六)罚金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性质不同。罚金是刑罚方祛,罚款是行政处罚。(2)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于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单位,罚款一般适用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3)适用机关不同。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罚款则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单位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适用。三、剥夺政治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23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二)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剥夺黄克功案、故意杀人?绑架?绑架致人死亡?(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典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12(五)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随主刑的不同而有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适用: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制附加: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算同执行;33.判处拘役附加: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44.判处有期徒刑附加: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时有选举权。55.死缓减为有期OR无期减为有期时,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四、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一)没收财产的概念(二)具体适用⑴个人财产非家庭共有犯罪;非没收全部或部分⑵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⑶偿还债权人正当债务(债务合法、判决生效之前所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债务在个人财产范围之内)(三)与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的区别枪支、毒品五、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不适用于中国公民。(一)驱逐出境的概念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执行日期,单处驱逐出境的,自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二)驱逐出境的理解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CompanyLOGO
本文标题: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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