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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总包企业与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之后需要分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与实力强信誉好资质证照符合规定的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分包企业与总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不得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第四条总包企业项目部直接使用的农民工,由其直接逐人按月支付工资,严禁通过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给农民工支付工资。第五条总包和分包企业应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并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第六条实行总包企业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总包企业项目部应按照分包企业核算的农民工工资标准,通过银行按月逐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七条总包企业项目部应配备劳务员,对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对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按月逐人进行实名登记,准确掌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计算办法。第八条分包企业应把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自农民工开始工作之日起10日内逐月送总包企业项目部备案;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人数有增减,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将新的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送总包企业项目部备案。第九条分包企业应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姓名、每名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金额和扣除金额等事项,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实名工资表送总包企业项目部。第十条总包企业项目部应自收到分包企业编制的实名工资表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支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一条总包企业项目部应把分包企业和直接使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至少保存三年备查。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给总包企业不支付工程款严重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总包企业应及时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工程款问题,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三条各级人社、住建部门要对总包和分包企业施行本办法的情况随时安排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分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由总包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住建部门应当对工程的总包和分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人社部门应当监督总包和分包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农民工名册,监督总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违法用工和克扣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总包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社、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将其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第十六条总包企业在本省所承包建设项目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总包企业在本省所承包建设项目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本省各市(县、区)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十七条分包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拒不配合总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人社、住建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开,所有总包企业在本省承包的建设项目不得给其分包劳务和专业工程。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前开工的建设项目的总包企业,应自2015年9月1日起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本文标题:11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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