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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委托包租统一管理合同书委托方:(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受托方(乙方):泰州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31号邮政编码:电话:0523—6967603传真:0523—6967826泰州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回馈广大泰州市民,推出商铺(一至三层)20间作为无偿租用一年,期限截止2006年12月31日。乙方自愿将百年豪景楼号商业用房委托甲方免费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坐落位置:百年豪景楼号商业用房。(详见附图,以下简称“该物业”)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购房单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购房总价: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整。购房合同号:。(以上面积最终以《产权证》所标面积为准。)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和事项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限里将涉及到该物业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给甲方处理,以乙方的名义从事该物业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物业命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里,甲方独立处理一切与该物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所有事务。第三条:该物业委托免费经营管理期限本合同约定该物业委托免费经营管理期限为一年。自2005年月日起开始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止。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1、回报收益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2、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间,乙方同意甲方因规模经营和品牌效益之需要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同意甲方因经营需要对该物业进行分割、布局(不得破坏墙体);期满后,甲方负责恢复该物业原状。3、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间一切经营活动均有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乙方不得干涉所有合法经营活动。4、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间,有关物业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5、经营期限间,该物业的产权属于乙方,甲方对该物业无处分权。甲方除对该物业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以销售、抵押物业等侵犯物业所有权人的行为。6、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甲方如发生继承等法律事实时,该物业的继承者继续履行本合同中的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的用途,不得将该物业另行出租他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消本合同或提前解除本合同。8、甲方必须保证每月正常营业28天,为维护乙方的权利有权收取甲方保证押金5000元,到合同到期时给予退还。9、为保证商铺外观效果,甲方承租门面的门头灯箱必须按照乙方规定尺寸统一制作安装第五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提前解除或撤消本合同或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整个物业的全部经济损失,将扣除押金,不予退还。2、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或联系他人于乙方自行交涉,否则亦视为甲方违约,若因此而造成的误解或采取提前解除合同的行动,则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损失的,将押金扣除。本合同未能规定的情形,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不可抗力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于甲方造成的物业损坏或损失,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说明情况,甲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坏、损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应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结果为准,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付。第七条:合同期满的商定本合同无偿经营管理期满后,如甲方还要续签事宜将由该物业的产权人洽商确定,乙方对此不持异议。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到人民法院诉讼。第九条:生效、其他本合同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定立的,如法律有所变更,甲乙双方在不改变本合同基本精神前提下,另行商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泰州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代表:代表:年月日
本文标题:委托包租统一管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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