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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请不要爱上高大魁梧的男人,他对你好还行,对你不好,打起你来又狠又重,弄不好你的小身板就被打散架了母系氏族以母系血缘维系的,并且由母系关系传递,即由祖母传给母亲,由母亲传给女儿,由女儿传给孙女,依此类推,永不间断。在云南永宁纳西族还保留着有女儿不算断根,但是只生儿子则是断根,必须过继女孩为继承人。二、我国妇女儿童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一)妇女的政治权利1、妇女与男子共享的政治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其中《妇女权益保护法》特别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强化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2、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向人民法院起诉妇女儿童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国家要求结婚登记每人要交10美金,妇女组织要求拿出50%用于妇女避难所,现已获得国家的支持。专门处理对妇女不礼貌的案件,如骚扰、非礼案件。对上述案件情节轻微的,将其送到一所学校学习一年,教他学会怎样对待妻子、老人和儿童,一年后,每30天至60天汇报一次思想。情节严重的,由检察官起诉到法庭。如果发现12岁以下的孩子独自在家,会马上派人进去,把孩子带走监护起来,法律明文规定不准虐待和忽视儿童,并有严格的定义。如发现孩子被打、父母当着孩子的面吵架、家庭成员内有吸毒的人员,则考虑是由孩子的亲属扶养还是找人认养。(三)妇女的人身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妇女人格权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相关法律责任第59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四)妇女的财产权益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在“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律基础《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①在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②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③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五)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①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2、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3、妇女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法律基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截至2008年5月,中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4537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43%。生育保险制度运行10年来,累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达到了435.4万人次,有效地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六)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离婚妇女的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1、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第46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相关法律责任第58条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公安机关已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在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妇女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2、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相关法律:《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三、如何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1、提高自身素质2、学习法律知识3、敢于争取合法的权益4、寻求司法援助救济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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