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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新企业如何应对左祥琦著名劳动法专家左祥奇:首先我们大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我们现在的一个,从劳动关系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国家从计划体制下,过渡到市场经济的今天,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念是发生变化的,在计划体系上我们的劳资关系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他看成一种行动力的关系,今天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或者说劳动法出台之后,我们的劳动关系把它变成了一种市场化的契约关系。契约关系以后,其实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劳动合同里面有一种平等性。具有平等性以后,跟过去的很多的想法,跟概念都是完全的不一样了。但是我们有的人,对这种合同的理解,他就有一点见面了。我建议大家把概念全面起来,劳动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不是民伤的关系,我们HR管理的人员,包括企业很高级的高级管理层的人,都有这样的一种观念,他认为签了一个合同,双方应该像民伤式的合同一样,严格的履行,如果说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在履行过程当中,所有的事重新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话就不能要求员工去做。其实这种说与或者观念是不对的。因为劳动合同,区别于民商式合同的,有几个特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他除了有平等性以外,他还有隶属性,还有人身性。我们谈一下隶属性,劳动关系里面,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使用劳动力。我们说要想使用劳动力,最后获得一个什么效果呢,我们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跟劳动力结合可以创造社会价值,作为企业来讲,有两类,一类向社会提供产品的企业,还有一类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现在看,我们用人单位从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他要达到他的商业目的,就是说提供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如果说一个企业他在提供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他不可能是一个人或者两个人,或者很简单的单个人就可以完成所有的工作,我们很多的企业有自己的,各自职工不同的岗位。我们生产产品有自己的工艺,然后有各种流程,包括我们制造的产供销一条龙等等,像这样的岗位,我们必须得要大家分工合作,在这样一个共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环境当中,我们很多企业都知道,要有一个好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好的秩序,我的商业目的根本没办法实现,你上着班,你想跳舞,他想唱歌就不唱歌,这是不可以的,所以劳动上的规则,就是说这个肯定是需要的。这种东西我们不可以说,我们给你定了一个劳动合同,我们跟你商量完了合同里面的工资报酬,工作内容等等,我们还要跟你商量,我们有一个规则,这些规则,你看能不能遵守,如果不遵守我们就改一改,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的劳动规则,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你如果不遵守这个规则,那我的生产经营根本没有办法正常进行,我的产品出不来,我给社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效果,我的商业目的根本实现不了,这种劳动合同定他干嘛,根本没有必要。它对员工是有管理的,所以我们看劳动合同法,这次对劳动关系的定义里面说的很清楚。他说劳动关系是指什么,里面提到的是管理。我说你要听。这个隶属就跟平等是矛盾的。隶属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平等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我们工作当中,经常有些企业的HR搞不清楚,在处理哪些问题应该用隶属,哪些用平等关系。有的企业经常问我,某个职工提出了一个问题,但是我们在合同里面没有约定,我直接按照我的思路去处理这件事,我不管他同意不同意,我的回答是说,具体问题我可能会给他一个回答,我更愿意让大家知道什么呢,你应该搞清楚,怎么去处理这种所谓的,你产生出来的疑问。因此有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就是说你要知道,这个东西他是可以用隶属处理的,还是用平等处理的,你要搞清这个概念,如果没有这个概念,我告诉你今天这个问题怎么处理,你下一个问题还要问我。我们从劳动合同关系地面,有一个隶属的东西在,我刚才讲的,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另外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当中的一些安全。我们会有安全操作规程,我们为了保证生产秩序我们有企业规章制度,这个东西从劳动立法上怎么讲,叫做用人单位定地这些规则,劳动者应当服从。这里面出现了一个隶属,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知道,这类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直接通过隶属的法律关系,要求员工,按照我们事先订立的制度执行这些,这个没有什么商量的,我们现在的年轻人法律意识很膨胀,法律意识提高是对的,但是有时候被一些媒体误导,就走向过分膨胀了,我们有一个企业员工签了劳动合同,里面写的各种内容写的很全,就上班工作了,上班第一天的时候,我们告诉他,你这个岗位因为是一种特殊工种,需要事先佩戴好安全用品,才可以到岗位上操作,员工说为什么,我们说这是需要,安全生产的需要,我们的企业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他说你安全操作规定,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你没有跟我提啊,我还要做这件事,你现在让我做,按照合同的法律的关系,你得征得我的同意,我同意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不同意,你没有权利强迫我做这个事。他说今天我不高兴,所以我就不同意。不同意就不干了。你总得履行劳动义务吧。上去一干电死了能行吗,不可以,这种东西,同意不同意都得这么做,这就是隶属,我们企业对员工有这样的一种管理权,我告诉大家这种管理权,我们有的时候,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对于这种管理权有的时候过分的去把它夸大,他认为我既然有管理权,我什么事都可以不征求职工的意见,那也有问题,当涉及到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企业义务,你不想履行,想改变的时候,这个不行了,这个你必须通过平等的法律关系跟职工协商,或者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根据劳动法律里面的规定进行调整。所以我说,我们企业一定要有这样的一个概念,第一在劳动关系里面,我们要搞清楚,哪些问题是我们从管理上,是可以从隶属的手段直接要求员工,不许做哪些东西,或者必须做哪些东西,而哪些情况发生以后,我们不可以单方面的决定,一定要让员工怎么着,这是要搞清楚的,我不可能把每件事都分得那么清楚。我只是告诉大家,要建立这么一个理念,这种理念,是要根据我刚才讲的道理。凡是涉及到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这方面的生产经营的东西。包括劳动力使用权个支配权范围之内的,都可以用隶属的法律特点对待劳动者,但是如果涉及到平等的,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里面,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即使要变更修改,那也要经过协商以后才可以。另外我特别想强调一点,我们现在的隶属,一定要大家注意,这种劳动合同的隶属,一定要区别计划体制下的隶属,计划体制下,我们管理员工,不光是劳动方面的管理,我们是全方位的管理。计划体制下,一个员工工作的时候,你要负责他的福利,分房,你要负责他的孩子子女入托,负责小孩上小学,所以很多单位过去办托儿所,盖集体宿舍。甚至建小学都有。所以企业都要负责这些事,职工是完全的被你领导的一个个体。尽管法律上我们在计划体制下,没有引入劳动关系的一个概念,我们利用一个政治概念,所谓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取代了法律概念,但实际员工的法律地位,在计划体制下,跟企业不是平等的。他是一种低于用人单位的一种概念,他是一种行政的概念。具体讲一个职工在一个企业里面,在计划体制下,你说什么他必须听什么,我们的法律不调整劳动关系,司法部介入劳动争议,所以他没有办法,他即使有委屈,委屈太大了他就上访,没有别的办法。计划体制下我们处理员工的时候特别随意,比如说一个员工,跟工作没有关系的时候,说你上街,说他买菜,骑车闯红灯,我们现在知道这样一个事谁管,警察管。但是计划体制下不是这样,计划体制下警察抓住你以后,问你什么啊,哪个单位的,电话是多少,领导叫什么。然后干嘛,给你单位领导打电话,让你单位领导领你走,为什么要做这件事,在计划体制下,你的所有的事物,都要被企业管理,企业就是政府的化身。他就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所以你就很害怕,我赶紧掏颗烟给警察,说年饶了我得了,为什么有这样的心态,因为你到了单位以后,单位为你在交通违章上,就要处分你。或者是扣你奖金,或者下一次涨工资没有你的份。你说现在我们不应该管这些事了,这个大家都理解了。但是有很多东西,大家还是不完全理解。比如说前两天有一个企业,问我一个问题,他说我们单位有一个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生了二胎了,我们要不要解除他的合同,我们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这样的逻辑就出来了。我们说他违反计划生育,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有的企业有这样的内部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企业可以开除或者解除合同,但是问我这个的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下意识的认为,他做了这么严重的违反行为,我们解除合同难道有问题吗,其实当然是有问题的。员工在工作上表现特别好,业余时间多生一个小孩,跟你有关系吗。多生七个八个你也管不着,人家干得好就行,但是他违反。他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个是由谁来做,由政府有关部门对他进行处罚。行政处罚。但是我们有些企业为什么说我们很多企业制度里面,你回去看,很多企业有这种,要生育二胎就开除,为什么有这样的,就是因为我们计划体制下惯用的思维方式带来的,计划体制下,员工计划生育的问题由企业管理,企业内部超过了计划生育,上面给你的招标,最后你企业要被罚。但是我告诉大家,这种事是2002年以后就不存在了,2002年以后我们出台了一个叫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代了过去的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法把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该处罚的行为,由相关的政府行政部门处理。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第一他不可以处罚企业,因为你的企业内部职工计划生育做的不好,上面处罚你,这个不可以的。他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我们现在是法制化的社会。没有行政法律的许可,是不可以乱做行为的。第二作为职工来讲,对于职工涉及到行政处罚的时候,完成是由行政机关操作,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这种过错,没有任何的处罚说需要你企业来做,完全是由政府做的。当然我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那跟企业还有关系,是有关系,有关是哪块,奖励那块,独生子女费你要支付,甚至员工退休以后,他如果还是独生子女的话,按照规定给他一千块钱一次性奖励。这是法律规定的。从我们现在的药都来讲,我的意思是说,我们的所谓的行政管理,我们的所谓隶属,对于职工劳动关系里面的隶属性,你管理员工的权利的话,只是局限在劳动管理上,而不再具有行政的色彩,大家不要自己随便的扩大。另外就是刚才常老师在讲的时候也特意谈到了,企业规章制度的问题,在这儿我想就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它的操作,我在这儿谈一点个人的意见,因为我们劳动法大家可以看到,劳动立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从这样一个规定,我们应该很清楚的看到,规章制度就跟我刚才讲的,他是一个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这种隶属特点来管理员工这样一个手段。首先我们要明确,他的劳动企业规章制度,这种规则的制定,他是一个由企业做出,就可以对职工产生法律效力一个单方的法律行为,并不是说非得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法里面都没有说,企业和员工应当平等自愿签署规章制度,他说什么,他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他又说劳动者有四大义务,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就是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我刚才讲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跟合同不一样,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但是劳动法里面,他并没有说,企业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我看他草案的条款里面,试图把这个做了一个解释。所以你看,他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哪些制度,就是安全卫生方面的,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这个其实就是说,告诉我们大家,这个制度哪些东西我们是要建立的,是要完善的。因为过去很多企业很盲目,说我们不知道,你劳动法里面说哪个制度,到底包含哪些东西,劳动合同法,这次试图把这个方面说清楚。另外我们大家还要注意一下,劳动合同法,从劳动法里面规定,企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个规章制度就是你可以随便的弄。应该怎么弄呢,我们说,规章制度各种企业的内部规则。你是可以单方决定,但是要有一个法定的程序。你必须要程序合法,然后这个制度才产生应有的法律效率。什么样的程序是一个合法的程序呢,这个我们在座的很多企业,其实都没有做到的。这个也是很多企业在劳动争议败诉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什么呢,就是你这制度写的特别好,结果员工他的违纪行为,你所抓到的事实包括获得的证据,都没有问题,结果员工为了胜诉他挑你程序上的毛病,说你这个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结果你确实没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出新 企业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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