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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我国自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来,我国金融业便开始了严格的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和一些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合作与创新,已逐渐突破了分业界限。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方式在我国有了较大发展。按照控股模式的不同,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子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我国目前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公司成立,将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等金融资产打包管理。同时母公司中信不再作为金融机构,正式更名为中信集团,改为非金融投资控股性的集团企业,开始筹建中信建设集团等企业梳理实业资产。2002年12月5日,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因此,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投资和管理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境内外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②光大集团。中国光大集团成立于1983年,从主要经营外贸和直接投资转变到以金融业为主,并且选择金融业为其发展的主要业务。集团董事会经由国务院授权,管理、经营国家投入集团的国有资产。光大集团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左右的股权,成为其最大的股东。2.实业部门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个不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经济实体,但其全资拥有或控股拥有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营业执照的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董事会。我国目前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鑫源控股公司。从1995年开始,山东电力集团在集团化发展、多元化经营的战略构想下,开始了向工业实业、房地产、旅游商贸、金融证券、高新技术产业的多元化发展。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包含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等内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目前,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②海尔集团。近年来,海尔集团通过一系列投资和购并,形成了集实业、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于一身的集团公司。其拥有青岛商业银行60%的股份;持有鞍山信托20%的股权(第一大股东),控股长江证券,成立保险代理公司,成立财务公司。此外,海尔集团旗下的“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纽约人寿”海外分支机构“纽约人寿国际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携手进军寿险市场。3.商业银行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商业银行,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我国目前此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迈步最早。1978年中行便在香港成立了一家财务公司,从事其海外资本市场业务。控股成立中银国际,注册资本金10亿美元,总部设在香港。2002年7月25日,重组后的中银香港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②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根据特许和特批,它可以从事股票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该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了推荐和承销工作,并取得我国内地A股的承销权,还完成了宝钢的主承销。建行通过控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③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成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又斥资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工商银行计划在香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重组其金融业务,使包括工行香港分行、工商国际、工商东亚和友联这4家银行分工更和谐,形成银行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有机组合的格局。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金融综合业务的经营,但是并没有制定专门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这就导致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管理模式以及企业制度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明确,这无疑会影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化发展。2.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矛盾突出,增加了公司运营内部风险我国大多数的金融控股公司基本上都是通过大范围的并购或者收购来实现的,被并购公司在与集团公司的相互融合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形式的不协调因素。被并购公司以及子公司在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以及经济利益等多个方面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致使整个金融集团的协同效应被大打折扣,从而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运营风险的增加。3.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风险管理漏洞较多由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常会产生一个子公司的经营问题导致整个金融集团经营困境的出现,在整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部产生联动效应,从而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风险。除此之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将资金在整个货币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范围内进行快速的转移与使用,所以当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巨大动荡。4.对现行监管体制构成挑战。金融控股公司是异业组合,经营范围广,人员多,管理非常复杂,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正式运行之前,没有一套完善且能严格执行的监管机制,金融风险将高于原有制度下的风险。新业务的开辟和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的复杂化都会导致监管难题。5.集团成员的决策自主问题。在调查中,一些企业集团控股下的金融子公司透露:在许多情况下,子公司管理层在经营和决策上受到许多限制,缺乏必要的自主权。有时母公司处于整体战略的考虑,往往牺牲子公司利益。
本文标题: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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