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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供电企业回收欠费的方法和法律风险防作者:李秀青来源:《企业文化·下旬刊》2015年第12期摘要: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实现经营成果的最终环节。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率逐年增加,但仍存在电费回收难的老问题。拖欠电费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妨碍了供电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本文从供电企业如何解决拖欠电费,如果防范电费回收相关法律风险进行阐述,旨在为实际工作提供参考。关键词:供电企业;回收欠费一、解决拖欠电费的基本手段(一)送达催告函或律师函催缴欠费及违约金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方在抄表日起一定的时限内交清电费。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有些用电方未能按时交纳电费,供电方有权利通过催告函或律师函通知未交费的用电方尽快交清电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文书的方式有以下六种:(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在这几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在供电企业催费送达实务中,一般首先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要求用电方签字盖章。但实践中用电方往往当面拒绝签收催费函件,如果采用留置送达可对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证据并妥善保存,或邀请物业或居委会予以签字证明,证明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在用电方当面拒绝签收后,可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的形式予以送达。在填写邮件详情单时应正确填写收件人的姓名(即供用电合同用电方)、地址、内件品名(明确写明是催费通知书或律师函)、数量(页数)。特快专递邮件送达后,应妥善保存好回单,并凭回单到邮局领取收件人签字的签收单留存。若特快专递邮件被退回,则应封存,不应随意开拆。对签收凭证等证据应归档保管。(二)依法停电停电时应当注意各种有关时间要求,如:逾期交费超过30日、催交通知书所确定的补交欠费的合理期限等。并且一定要严格履行《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龙源期刊网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如为完成电费回收指标任务,不按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即实施停电催费措施,结果导致欠费没有追回反而造成用电方的经济损失。对此行为造成的损失,用电方有权以上述的规定为依据要求供电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充分运用代位权,确保电费顺利清欠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怠于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第四、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第五、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四)及时运用撤销权,将电费风险降到最低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有侵害债权人债务的行为,比如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因而取得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供电企业要行使撤销权,只能诉请人民法院撤销欠费用户侵害电费债权的行为,而不能主动向用户或受让人提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五)重视支付令的作用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申请支付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其他财产请求或者行为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第二、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龙源期刊网第四、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第五、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一般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六)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因用户恶意拖欠电费提起的诉讼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电企业和用户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供电企业或用户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拖欠电费的用户拒绝履行的,供电企业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运用诉讼或仲裁方式时尤其要注意防止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否则可能会导致诉讼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用电方拖欠电费,对供电企业是一种债权。但是当供电方不行使这一债权达一定的期间,将丧失胜诉的权利,法律将不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当供电方知道用电方拖龙源期刊网欠电费之日起超过二年,才向用电方主张权利的,用电方有权依据该条款拒绝履行。实际工作中,用电方拖欠的电费有的达几年之久,供电企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权利。供电企业应当熟知诉讼时效的规定,对用电人拖欠的电费,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在追收欠费工作中,只有及时催收或者及时起诉欠费用户,才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并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七)协商解决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或着审结的欠费纠纷,供电企业可与用户协商,就电费的偿还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进入诉讼程序的还可以通过法院调解书进行调解,减少诉讼风险及诉讼成本。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拖欠的电费,供电方也可以与用电方就电费偿还事宜进行协商。《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就是说,通过签订还款协议,用电方自愿履行,放弃诉讼时效权利,以便于收回拖欠电费。(八)破产企业拖欠电费处理对破产企业要依法进行债权申报、积极参与企业重整或和解或破产清算。通过债权申报,参与企业重整或破产清算直接或者间接地得到债务的清偿。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欠费用户申请破产时,常常出现因欠费户提交的债务清册中没有列明电费债权,导致供电企业不可能受到法院的通知,丧失了申报债权的机会,因此供电企业要抓住法院受理欠费用户破产案件的信息,及时申报债权。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积极行使权利。在破产清算阶段,供电企业对清算结果和财产分配方案应认真审查分析,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在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分配之后,供电企业在接到领取财产通知时要如期办理,以免法院作提存处理。二、电费回收相关法律风险防范(一)要防范合同签订不规范的风险供用电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容易发生争议产生风险,比如:未明确约定逾期缴纳电费所产生的违约金的计算时间、计算方法,导致供电企业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在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时就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计算方法等问题产生争议;用户缴纳的款项是应当先抵扣电费违约金还是先缴纳电费,或者按比例抵扣部分违约金,缴纳部分电费,具体抵扣顺序不明容易导致双方发生争议;供用电合同直接引述有关规定如直接引用《供电营业规则》的条款号,有龙源期刊网的约定“不尽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特别是客户违约责任这一部分引用《供电营业规则》的条款序号,用户表示不清楚具体内容,容易发生争议。严格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是化小风险的重要措施。供电企业与用户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供用电合同的关系,供用电合同对供用电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好供用电合同,是防范电费风险的第一道重要防线。因此,建议供用电合同的内容要约定具体、明确,将《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的违约金比例直接明确写进《供用电合同》中,以此保证电费违约金制度落到实处;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电费和违约金抵扣缴费顺序,就抵扣电费违约金和电费本金的顺序予以明确;并将供用电合同引用相关规定重要条款相应的内容明确写进合同中,避免发生争议。(二)要注意档案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供用电合同是处理供用电纠纷的主要依据。对日常档案资料的管理到位与否,直接决定着在今后诉讼中能否胜诉。由此可见档案管理的重要。供用电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各类供用电合同台账,注意对用电人作出的并有用电人签收的各类通知书、催费单等资料的保存,如是通过公证、特快专递、挂号信等发出的,应将公证书、邮寄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保存。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不仅便于供用电合同的直接管理,也为解决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证据支持。(三)要防范被拆迁用户电费回收风险房屋拆迁是当前城市改造的常见方式。供电企业对用电方的供电点在于用电方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这也是供电企业履行供电义务的地点。当用电方房屋被拆迁,供电方失去了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自然终止。但是,由于通常供电企业采取先履行供电义务后收费的做法,合同终止后用电方一般不会主动交纳电费。实践中,由于政府实施拆迁计划并不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对拆迁户的情况掌握不准,导致拆迁户拆迁完毕后不知去向无法回收其所欠的电费。由于用电方房屋被拆迁,供电方失去了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自然终止,即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合同终止并不等于债的消灭,用电方仍负有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费的义务。因此供电企业可以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与拆迁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收集拆迁信息,在拆迁工作实施之前与用户协商变更合同,改变电费交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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