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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龙泉心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ABC受让方:鉴于:1.在合同签订日,大连龙泉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2.ABC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3.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由转让方将持有目标公司的49%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据此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转让”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就转让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所进行的转让;2.“被转让股权”指依据本合同,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及依该股份享有的股东权益;3.“转让成交同”指依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第二条股权转让1.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愿意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9%的股权。2.受让方此前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现愿意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49%的股权。3.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转让前:股东占有该公司51%股权。股东占有该公司30%股权。股东占有该公司19%股权。转让后:股东占有该公司%股权。股东占有该公司%股权。股东占有该公司%股权。第三条股权交付1、本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元人民币股权转让金打入一双方共管帐户,待办理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之日解付至转让方帐户。2、本合同签订后,转、受让双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之一切所需法律文件完备并共同到旅顺口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目标公司将受让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受让方出具书面的证明。第四条价款、支付方式、税费承担1.作为取得目标公司49%股权的对价,受让方将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股权转让款并取得7#地的开发经营管理权。2.支付时间:受让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一次付乞股权转让款。3.税费承担: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任何关系。第五条过渡期条款1.为使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工作尽快完成,双方应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次股权转让工作,尽快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相关人员(部门)的同意,并办理股权转让有关手续。2.受让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受让方应诚信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条履约保证金1.本合同签署一日,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2.该保证金用作保证双方履行本合同确定的相关义务:如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转让方已经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七条保密条款转、受让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第八条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选择依法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其他条款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2.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转、受让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转、受让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3.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4.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对转、受让双方并无约束力。5.本合同一式五份,转、受让双方各执两份,办理相关事宜一份,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方:A受让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转让方:B受让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转让方:C受让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简称:“公司”)全部股权的合法股东。2.甲方持有公司51%的股权,乙方持有公司49%的股权。3.公司名下的6号和7号土地的概况1).土地位置:6号地和7号地位于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三八里村,2).占地面积:土地面积分别为:6号地占地面积为61057平方米,7号地占地面积为65990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H06---55号6号和7号块红线图。3).土地用途:两地块的用途为建设住宅开发用地。4).经济技术指标:a.6号地经济技术指标:容积率:1:1.145,绿地率:38.9%,建筑密度:24.5%,总建筑面积:86322.02平方米(其中:住宅64943.04平方米、公建21378.98平方米)。b.7号地经济技术指标:容积率:1:1.312,绿地率:38.5%,建筑密度:23.9%,总建筑面积:86591.56平方米(其中:住宅84311.70平方米、公建2279.86平方米)。第二条独立经营概况1.甲方独立经营6号地,盈亏自负,且项目的开发必须遵照旅顺口区政府的规划执行,并独自成立6号地项目组;2.乙方独立经营7号地,盈亏自负,且项目的开发必须遵照旅顺口区政府的规划执行,并独自成立7号地项目组。3.独立经营的交割时间:年月日;4.独立经营的文件剥离时间:第三条独立经营期间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公司和6号地项目组的日常运作。2.甲方持有公司全部印章,负责除7号地项目组外的全部部门日常运作,即财务、人事等部门的日常运作由甲方负责,费用自理。3.甲方因为负责公司日常运作,故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贷款和销售的手续事宜,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但乙方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其购买公司股权时的转让价格。4.乙方负责7号地项目组的日常运作,税费自理,但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及设备招标、对外融资、销售策划及定价、贷款等会对公司产生影响的事项须双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项目公司方可实施。5.乙方针对其项目组,可以设立财务部门,但账务需按月报送公司财务部门,以方便公司的日常运转。6.在甲方的提前告知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组的各个部门进行审计、评估等监督检查工作。6.公司将为各项目组设立独立银行账户。第四条有关资金配套、款项支付、利息支出等双方约定如下1.双方独自经营的项目组的资金投入应及时到位。2.双方配套开发资金应全部汇入项目组帐户,项目组的开发经营支出一律从项目组的帐户中支付。3.双方各自独立经营的项目在具备融资条件时,若以项目为主体对外抵押融资,应保证资金的封闭运作,且经过公司的同意。第五条其他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根据协商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在双方签章后生效,产生争议在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甲方:A.B.C乙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本文标题:大连龙泉心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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