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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理学一、法是理念上的自由(法律是绝对精神的体现、世界历史乃是世界法庭)(1.理念乃绝对精神;2精神是物质的对照,主要特征是自由;3.世界的根本原因就是由精神认识自己的自由,法是世界的一部分)出自1806年10月14日《精神现象学》一书1.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认为人类精神的发展经历了从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到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主观精神是个人意识发展的三部曲: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统一即为“意志”;而客观精神是主观精神的异化,也即个人意识、理性的客观化,氛围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绝对精神,是在超越历史与社会后的产物,其超越了政治自由,依次经过艺术、宗教和哲学三个阶段。(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属于客观精神)2.他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人是有思想的,人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甚至他的生命(因可自杀),人能够反思,进而产生了意志。而自由作为意志的特性,也是法的特性,因此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实现,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自由意志”=“理念”),即人对存在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因此,法就是人将对世界的本质的把握变成现实的世界,也就是主观精神客观化、现实化。法作为理念的自由,即法作为理念的实现。因此,法的任务也就是保障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使自由变成现实。可见,法实际上就是“客观精神”的另一种说法。3.黑格尔认为“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直接的、初始的作为概念的法,即抽象法或叫形式法。在这个阶段意志外化为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体现着抽象形式的自由,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化与客观化;(2)意志从上一阶段的外部存在出发,以自己为对象在自身之中反思着,形成道德,2它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3)只具有康德说的“善良意志”不行,当道德这种存在于内心的自由意志由意志转化为外在行为,于是产生了客观的伦理实体,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自由的具体实现,最终将自由落到实处。“人”是从人与物的关系上抽象出来的“人”,即人或人格,而不是指具体的公民。人在形成关于他物的知识过程中,逐渐意识到自己是与物不同的主体。当人意识到某东西是“我”的时,他才真正具有自由意志。人先意识到“我”的存在,然后意识到物是“自己”的。进而意识到,谁侵犯了我的所有物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这时,个人的所有物就成为个人自由的外在表现。自由意志由“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到“人”与“人”的关系,因为人的所有权需要别人继承,有时还要转移别人,就产生了契约。契约是从物中收回自己的意志,将此物转移给别人,使之成为他人的财产。契约变为“共同意志”。然而,共同意志具有任意性,因为契约可订可毁,便产生了“不法”(分为无犯意的不法、诈欺和犯罪)(辩证否定之否定经历了:所有权、契约、不法、刑罚,对法或自由意志的把握,应当如此,而不能实现抽象法。)4.黑格尔学说的核心思想是绝对精神,绝对精神是人对存在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万物的最高范本(万事万物的本源来自理念)。在黑格尔的其它学说中,包含了从逻辑学(绝对精神自身发展的历程)到自然哲学(将自身异化,也就是外在化,变成为万物为自然万物的过程)再到精神哲学(是绝对理念,超越自然界而进入人的意识,从而达到思维和存在的同一过程,这一过程也就是理念和存在的同一,人对事物的本质认识和事物得到同一的过程)的辩证运动。(由“纯粹概念、本原”走向“存差异,外化与理念,人受限便试图超越自然”,进而走向“继续进化,走向人类精神”)其中,逻辑学是核心,因为在其中,不但包括了黑格尔其它学说的萌芽,还演绎了他的精到的哲学方法论,即由纯粹概念或绝对理念这个世界的本原出发,经过了异3化即外化、现实化的辩证发展,最后又回到概念,但已经不是原来概念的回复,而是经过曲折发展,螺旋形上升的辩证运动结果。(从“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5.绝对精神并不是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东西,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因此,事物的更替、发展、永恒的生命过程,就是绝对精神本身。6.逻辑学是“研究观念(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即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当做思维的规律加以阐明,在概念的辩证中,他猜测到了客观事物本身的辩证法。7.哲学的历史和我们身处的世界本身:黑格尔把这个世界通常被看成是“一个历史的前进,其中的每一个相续的运动都是为解决前一运动中的矛盾而出现的。”(法国大革命第一次引入真正的自由,也绝对的激进:革命消灭了它的对立面后,革命所唤起的暴力高潮无法自我平抑,结局是无路可去的革命,最终自食其果,得之不易的自由自毁于残暴的恐怖统治)8.《历史哲学》:意识是存在于它无限多个概念上的,即意识是存在于自由的、无限多的形态之中,而对立的抽象内省的形态只是它的一种反映。意识是自由的、独立存在的、有个性的,仅仅属于精神。恩格斯语:“近代德国哲学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在这个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巨大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处于不断运动、变化、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二、存在即为合理1.黑格尔的这句名言出自其《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derPhilosophiedesRechts1820)。原文是:Wasvernünftigist,dasistwirklich;undwaswirklichist,dasistvernünftig.英文翻译是:Whatisreasonableisreal;thatwhichisrealisreasonable.另译:Whatisrationalisactualandwhatisactualisrational.懂这些外语的人士立即可以看出,这说的根本就不4是一般人以为的那个意思!2.重点在vernünftig这个词上,vernünftig和Vernuft(理性)有关,英文翻译成reasonable或rational都不是中文“合理”的意思。因为中文说“合理”,例如“收费'合理'”,指的是某个事物是必要的、恰当的、可以被允许的。“合理”是“合乎情理道义”,所以说“合情合理”。和中文“合理”最接近的英文词是right。可惜,我翻遍词典,reasonable和rational都被翻译成“合理”。这不是哪个翻译的过失,而是中文的缺陷,粗糙、含混、表意难以精细准确。3.黑格尔认为,宇宙的本原是绝对精神(derabsoluteGeist)。它自在地具备着一切,然后外化出自然界、人类社会、精神科学,最后在更高的层次上回归自身。因此,凡是在这个发展轨迹上的就是合乎理性(vernünftig)的,也就是必然会出现的、是现实(wirklich)的。反过来讲也同样成立。这才是“存在即合理”的本来意思。无数现象符合某种“理”(reasonable),有其出现的reason,但并不一定是“合情合理(right)”的,例如犯罪。)三、简述欧洲中世纪自然对近代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建构的意义1.古希腊建立在自然法目的论上的古代国家有机体理论城邦不是基于人类理智的制造物,而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而自然演化、自然生成之物。城邦(国家)是一个更大的人。人只有在社会团体的终点即城邦中才能最终完成他的存在目的,显现他的自然本性,即生来就有合群性的政治属性。亚里士多德还发现,人之所以比其他群居动物更能结合成更高的政治组织,其原因在于,人类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有辨认力,而家庭和城邦因此才能结合。过上城邦政治生活的人必须能判断是非,维持正义,遵守礼法,才能成为最优良的政治动物,城邦的政治生活才能正常运行。因此,城邦的政治生活就是一种德行生活:为了优良的生活。这意味着,城邦虽然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但在本性上却先于个人和家庭。而就本性而言,全体必然先于部分。5亚里士多德这种建立在自然目的论上的古代国家有机体理论成为后世奥古斯丁直到萨利斯贝利和托马斯阿奎那等西方政治哲学的圭臬。2.霍布斯的国家机械论(社会契约论)近代西方,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为近代国家开辟了以自然法-理性法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理论路线。掀起了西方近代关于自然(physis)与人为(nomos)二元论之争。西方近代自然法是古希腊斯多葛主义的复兴,但其方法论却来自近代伽里略的自然科学原理和笛卡尔的怀疑主义。霍布斯等17世纪的思想家们试图运用像自然科学中的几何原理那样明晰和确定的公理性原则,重新建立人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创立一种崭新的政治体(politischerKoerper)(理论,从而打破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的自然目的论的道德教条。他们使用的方法不再是历史和有机的方法,而是分析、演绎、分解和综合方法。无论是霍布斯的狼与狼的战争状态,还是卢梭的孤单原始人状态,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之所以进入社会政治状态,其原因不在于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而是基于生活经验和生活需要所迫,由于人的本能、情感、欲望以及意志激发人的理性所致。因此,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理论相反,近代自然法学家否定人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在卢梭看来,人的本性恰恰是反社会的)。其原因不证自明:在前政治-国家的条件下,人并没有生活在政府统治的状态下,因此也没有支配他们的公共权力。这样一来,研究自然法的神学家被政治化的哲学家和法学家所替代。这些哲学家和法学家们面对宗教信仰纷争,努力寻求一种超越所有民族和所有信仰的、适用于所有人的、并有机构加以实现的普遍法则。而这种法则只能从陷于纷争的人的自身中寻找,那就是源自人自然本性的正确理性(rectaratio,rechteVernunft)正是建立在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和经验主义(Empirismus)基础上的近代世俗的自然法学说(profaneNaturrechtslehre)颠覆了传统的政治学说及其道德基础,重新建立新道德。不是斯多葛6主义的自然理性,也不是中世纪托马斯主义的神的理性,而是基于人的欲望、意志与情感激发出的人的正确理性,出于维护共同利益(安全、自由以及权利)而把个体的人结合成公民社会,国家从基于同意的社会契约中产生。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到了近代由此嬗变成了个体的自然权利。所有社会和政治责任以及道德都源于并服务于个人权利,德行先于个人自由的传统道德体系因此被打破。因为道德自律和藐视自私的传统学说的基础已经动摇,所以人类通向使自我利益合法化或得以确认的新道路已经打开。从此以后,∋人的自然权利不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教条,而是成为政治行为的主要动因。这样一来,近代国家政治哲学中,世俗的人欲自然本性被正当化,保护安全以及维护自由和权利成为现代世俗国家的立国基础和国家目的。由此可见,近代自然法思想重新预设了人的自然本性(physis),从而颠覆古代和中世纪建立在超验的、目的论的形而上学基础上的法权制度以及道德习俗(nomos)。经过自然与人为之争,近代自然法思想家们(政治化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们)以个体的自然权利为基础的社会协议建立起一种崭新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原则。这意味着,国家不是由于人政治本性的自然演化,而是人理性的制造物,其目的是满足人的世俗愿望:保护安全、保障及实现自由和权利。一种新的国家形象(Staatsbild)和国家比喻(Staatsmetaphorik)国家机械(Staatsmaschine)由此应运而生。这样一来,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政治哲学中的国家自然有机演化学说被国家机械论代替,国家形象也随之改变。近代自然科学原理和笛卡儿的怀疑主义哲学为国家机械论提供了方法论基础。把复杂的自然有机体以及社会组织乃至整个世界简化为人造的机械来加以理解,逐渐成为17世纪以来理性主义国家哲学的流行观念。把事物简单地理解成由物质构成,其背后有一套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的运动规则,用分析演绎的方法把整体拆解为一个一个的个体,再把这些个体按照机械运动原理综合成整体,通过分析个体达到认识整体的目的。由此,逻辑论证秩序和世界秩7序相符合;时空的因果机械论与演绎过程相符合;原因-结果与前设-结论相符合。事物与方法相互融合在机械的图景之中,融合在一种确定流程,的范式之中。国家机械论尽管继承了把国家比喻成
本文标题:问题梳理—西方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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