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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讲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商学院刘婷婷案例11999年9月28日,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星公司)与金贸网拍公司订阅委托拍卖合同书,由金贸网拍公司承办公开拍卖海星公司9台电脑,金贸公司从拍卖成交总价中收取1%-5%的佣金。上网拍卖的9台电脑中,型号为海星冲浪810400CRA电脑保留价为7290元;海星巨浪7500K7型电脑保留价为13000元;海星巨浪7600K7型电脑保留价为19800元。国安五龙公司则作为电脑网络拍卖专场会的主办者。被告金贸网拍公司于次日在网页上发出拍卖公告,展示了主拍师情况、所拍卖物品的型号和数量、拍卖周期和竞买客户须知。因拍卖程序故障,在公示的拍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该网站注册用户张岩在1999年10月1日—5日内通过网上竞拍报价,并得到了拍卖软件程序的确认,仅以1000元、3000元和5750元的价格便购得前述三台电脑,均低于拍卖委托方海星公司的保留价,而拍卖网站在显示张岩的竞拍应价为最高应价并确认成交后,并未揭示竞拍者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原告将货款计9570元汇到拍卖方后发现被告仍将原电脑拍卖,且有新报价上网。一周后,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向张岩发来E-mail,解释其使用的软件程序发生故障,在公示的拍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因而张岩的竞拍结果是误认,拍卖无效,深表歉意,愿派人登门致歉。原告诉请法院确认拍卖有效并判令被告给付拍卖标的。内容: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1电子商务的法律任务与特征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3一.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1.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2.商业信用问题3.知识产权问题4.隐私权保护5.消费者权益1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①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身份、信用等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②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③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④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做了以下规定:首先肯定电子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方式,并将其归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即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次规定了要约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电子商务中的合同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要使电子交易合同与传统的纸面合同和面对面的谈判具有同样的法律有效性,能够同样地获得了有关合同法的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二是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时间确定(通常根据合同到达时间确定)。三是如何有效处理管辖权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合同的管辖边界很难适用。2.商业信用问题商业信用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商家的一个问题。2004年8月,我国正式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案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1)著作权(又称版权)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当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使用作品时,则违反了著作权法。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常见的网络侵权网页网站侵权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网络转载侵权网络链接侵权域名抢注侵权网络游戏侵权中国网页第一侵权案原告“瑞得在线”是经国家工商局和信息产业部批准,专门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业务的机构,1998年12月上旬,原告公司内部员工和部分客户反映,称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与原告瑞得在线首页基本相同的被告的首页。原告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员工和客户反映的情况属实。经原告将被告的首页和原告的1998年9月的首页进行比较,发现被告(简称东方信息服务公司)的首页基本上抄袭了原告的首页,其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完全照搬原告首页,有10个图案,14个栏目标题及9处文案原封不动地取自原告瑞得在线的首页。蒙牛首页抄袭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行为案情: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这使得百度再次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舆论漩涡。此前,盛大文学亦曾起诉百度文库侵权,称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2010年12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表了《针对百度文库侵权盗版的联合声明》,称必将与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斗争到底。面对炮轰和声讨,百度对外宣布,文库只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因而并未侵害他人权益。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来自网友上传,而百度本身并不上传侵权的书籍和作品,因此也就不构成所谓的侵权。评析:近年来,我国图书、音像领域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和维权行动从未停止,虽然侵权不止、维权艰难,但在这一次次的拉锯战中,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网络免费午餐时代或许将渐行渐远,付费阅读、付费观看将成为主流。网络转载侵权行为蓝羽中心诉搜狐侵犯著作权案情:2000年6月,原告蓝羽中心称,他们创立的世纪奥斯卡网站其中大量内容被搜狐抄走,长达成194页,近20万字。因此,要求搜狐赔偿27万元。被告搜狐称,原告无法证明自己对其文字内容享有著作权法,可能蓝羽中心也是从其它图书中转载。因此不予赔偿。最后,这一纠纷在庭外和解。评析:网站的内容,尤其是原创的内容非常贫乏,大部分是网站之间互相转载(未经授权)。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目前网站在内容上没有下功夫,另一方面也表现了我国从事网站管理的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有些网站的主管有一定的技术,但却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网络游戏侵权案件1:陆小亮、陈亮网络侵权盗版团伙案,上海盛大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称“龙腾传世”网站(网址:)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行《传奇世界》网络游戏,侵犯盛大公司合法权益。目前已关闭该网站,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东北神话”私服网站案,国家版权局接群众举报,称东北神话网站(网址:)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传奇3》游戏,侵犯了《传奇3》网络游戏权利人的著作权。已被责令停止侵权,罚款9000元,关闭网站,移送司法机关。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2002和2003的两年时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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