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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地铁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1.总则1.0.1为防止地铁火灾、减少地铁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中采用钢轮钢轨系统的地铁与轻轨新建、扩建工程设计。1.0.3地铁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地铁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术语2.0.1安全区safetyarea当封闭车站配备了紧急通风系统或封闭结构之外的水平点,能为站台乘客疏散提供防护的场所。2.0.2室内防火隔离带indoorfirebarrier是将防火间距的理念应用于室内,即设置一定宽度的空间距离作为防火隔离带,以替代不便设置防火墙、防火卷帘的大空间。2.0.3车站公共区publiczoneofstation车站站厅层公共区为乘客完成售检票,到达乘车区及出站的区域;站台层公共区为乘客上、下列车的乘降区域。2.0.4岛式站台islandplatform二条轨道线分别铺设于乘客乘降平台两侧的车站站台形式,且具有进出站的功能。2.0.5侧式站台sideplatform供一条轨道线乘客乘降平台的车站站台形式,且具有进出站的功能。2.0.6路堑式车站、区间cut-typestation,cuttypeintervaltunnel浅埋地下一层,顶板开设天窗,达到不采用机械通风排烟系统,形成自然通风、排烟形式的车站和区间。2.0.7联络通道crosspassage设于两条单洞单线地下区间隧道之间作为乘客安全疏散用的联接通道。2.0.8中间风井intermediateshaft当相邻两座地下车站之间的区间隧道长度达到会出现存在两列车运营工况而加设的风井,以解决该区间阻塞工况和火灾工况下的通风、排烟。2.0.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irealarmsystem(FAS)对地铁交通运行中可能发生的灾害(以火灾为主)进行监控,通过2自动、手动触发装置向控制报警器报警,并联动相应救灾设备的系统。2.0.10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automaticsystem(BAS)对地铁建筑物内的空气调节、通风、给排水、照明、乘客导向、自动扶梯、电梯、屏蔽门(安全门)、防淹门、防护密闭门和防护隔断门等建筑设备和系统进行集中监控、控制和管理系统。2.0.11车辆设施rollingstock车辆运用整备设施和检测设施的总称。2.0.12主变电所highvoltagesubstation从城市电网引入高压电源、降压后为地铁系统提供中压电源的专用高压变电所。2.0.13控制中心operationcontrolcenter(occ)为调度人员使用信号、电力监控、火(防)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通信等系统中央级设备对地铁全线所有运行车辆、车站和区间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视、控制、协调、指挥、调度和管理的场所。同时控制中心也是上述系统中央级设备的安装场所。33.基本规定3.0.1地铁的防火设计,同一条地铁线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考虑。两线及两条线以上地铁线亦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考虑。3.0.2地铁控制中心负责全线的防灾调度指挥及救援调度指挥,且应具有与上一级防灾指挥中心联网功能。3.0.3当发生火灾时,车站员工应按照要求驻留在车站建筑物之中,以指挥、协助,引导乘客疏散和初期灭火行动。3.0.4车站毗邻商业建筑应与地铁建筑之间进行防火分隔,毗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3.0.5地上车站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有困难时,可沿二个长边方向设消防车道,当车站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穿越车站的消防车道。3.0.6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区间和附属建筑、车场出入段线敞口段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3.0.7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1地下车站及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通道、风井。2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及中间风井。3车场(具体分类见13章)。4地上、地下主变电所(具体分类见14章)5控制中心(具体分类见15章)3.0.8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2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建筑。3设于地上、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3.0.9地下车站组合设置高风亭应满足下列规定:1排风口、活塞风口下沿离地高度不小于2m,且应在进风口之上。42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m。3进风口与活塞风口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应开在同一个方向。4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应开在同一个方向。3.0.10地下车站敞口低风井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规定:1进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10m。2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5m。3进风、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10m。4排风、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5m。5风井四周应设不小于3m进深的绿篱带。3.0.11地下车站敞开出入口与敞口低风井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规定:1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10m;2与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10m;3风井四周应设不小于3m进深的绿篱带。54.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与防烟分区4.1一般规定4.1.1单线地下或地上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4.1.2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注:地下车站围护、内衬面积不计在内)。4.1.3消防泵房、污、废水泵房、厕所、洗盥、茶水、清扫等室及纯风道、避难走道、室内防火隔离带等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4.1.4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屏蔽门(安全门)设备室、消防泵房、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作单独防火分隔。4.1.5地下车站采用站台层与站厅层公共区相连通的大中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中庭回廊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并应砌至梁、板底部;2房间与中庭相通的门、窗应设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3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采用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h防火卷帘分隔;4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内装材料应采用A级;6当站台与站厅层公共区上、下层连通大中庭后,应设定为地面层或室外的敞开空间为安全区。4.1.6室内防火隔离带1当多线换乘车站站厅公共区超大面积时,无条件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来划分防火分区。根据室内物质的火灾危险性,设置一定宽度的空间距离作为防火隔离带;2在防火隔离带内所有部位的装饰材料均采用A级,并不得布置、堆放任何可燃物;3在防火隔离带内具备了满足疏散要求出地面的出口时,可作为二6个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疏散通道;4站厅公共区的防火隔离带的宽度,应根据性能化分析来确定。(讨论)4.1.7防烟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车站公共区的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m2,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不应划为同一个防烟分区内。站台至站厅楼扶梯间,凡临空面均需设挡烟垂壁;2设备管理区的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750m2;3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划分。4.1.8与地下车站相接的商业等公共空间,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4.2地下车站4.2.1单线上、下重叠同向侧式站台车站应满足下列规定:1下层侧式站台楼扶梯穿越上层侧式站台的空间应采用全封防火隔断;2上、下层侧式站台之间的联络楼扶梯应采用防火隔断,梯洞口设防火卷帘。4.2.2两线上、下平行岛式或侧式站台换乘车站还应满足下列规定:1站厅公共区与下层站台层划为一个防火分区;2站厅公共区与下下层站台层划为一个防火分区,但楼扶梯穿越上层站台层的空间应采取全封防火隔断;3两个站台层之间的联络楼扶梯应作防火隔断,梯洞口设防火卷帘。4.2.3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应满足下列规定:1每个岛式站台分别与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2岛、岛站台之间应采取纵向防火墙隔断,站台两端垂直于轨行区,应作防火隔断措施;(讨论)3当多线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其建筑面积不能超过75000m2,当超过时,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4.2.4两线站台之间点式换乘车站应满足下列规定:1两线站台与站厅(同层平面)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2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设防火隔断,在梯洞口或通道口两端均应设防火卷帘且分线控制。4.2.5多线组合换乘车站如“冂”、“Y”、“△”、“H”、“艹”等形式应满足下列规定:1每条线各自站台与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2搭接处均采用防火隔断、在梯洞口或通道口两端均应设防火卷帘且分线控制。4.2.6设置在地下一层侧式站台同层的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4.3地上车站4.3.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地上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地上车站,不应大于1500m2。4.3.2车站内的车站控制室及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应与公共区进行防火分隔。4.3.3当地上车站部分设备管理用房设于地下时,其防火分区的划分和要求按4.1地下车站相关条例执行。4.4地下车站与开发4.4.1利用地下车站配线上层空间作商业等开发部位,应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分隔成不同的防火分区。相连接处,应以通道相连形式,通道内设二道防火卷帘,两防火卷帘的距离不宜小于6m,且由地铁与开发分别控制。4.4.2地下车站站台层(包括有效站台之外的同层空间)严禁设置与地铁无关的设施。4.4.3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呈上、下层商业等开发层时,当开发层在上,8站厅公共区在下时,严禁采用中庭形式相通,应各自层划为防火分区,二层之间的联络楼扶梯间应作防火隔断,在上、下层梯洞口均设防火卷帘,且由地铁与开发分别控制。当商业等开发在站厅公共区之下时,严禁采用中庭形式相通,应各自层划为防火分区,当站厅层到达站台层穿越开发层的穿越空间应全封防火隔断,站厅与开发层之间的联络楼扶梯间应作防火隔断,在上、下梯洞口均设防火卷帘,由地铁与开发分别控制。4.4.4与地下车站站厅公共区同层相邻布置的商业等开发空间,宜以通道连接为首选,且在通道两端设防火卷帘,两防火卷帘的距离不宜小于6m,且分别由地铁与开发分别控制。4.4.5当开发空间与地下车站站厅公共区全长相接时,临界面采用防火墙与防火卷帘的长度比例宜采用3:1,防火卷帘的设置同4.4.4条。(讨论)4.4.6地下车站设置小商铺的规定:1站台层、站厅付费区和出入口通道客流疏散区内,严禁设置小商铺;2站厅非付费在不影响乘客疏散和聚集的部位,可适当设置方便乘客的零售小商铺。小商铺前应留有足够购物客流的集散空间,不能与乘运地铁客流疏散空间相重合;3设于站厅非付费区内的零售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和丙类1项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车站内小商铺的总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商铺的总面积不应大于50m2,商铺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隔离,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4.5地上车站与开发4.5.1道路红线外设置的车站利用首层进行商业开发,当首层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共存时,商业部分与车站部分采用防火墙等划为不同防火分区,此时商业等开发防火分区不能与上层地铁站台层联通。当首层为商业层,高架二层为站厅层时,应分别划为各自防火分区,9与上、下层相接的楼扶梯间,应作防火隔断,梯洞口作防火卷帘。4.5.2当高架车站设于道路上空,高架二层站厅层公共区在非付费内设置商业设施时,每处商铺总面积不得大于100m2,商铺应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置,商铺不得侵入乘运地铁的疏散通道,商铺前应留有足够购物的集散空间。商铺不得与站台层采用楼扶梯联通。4.5.3车站非付费内的商业,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4.5.4站厅与商业层上下分层设置时不得采用上、下层连通的中庭形式相通。105.安全疏散5.1一般规定5.1.1对于配有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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