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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对比1.日本知识产权的立法历程1871年,日本颁布了《专卖简则》,1885年,日本在吸收美国和法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专卖专利条例》,确立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二战以后,日本实施赶超战略,一方面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靠提高应用技术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一方面实施专利网战略,即围绕欧美的基础性关键专利进行应用性开发,抢先众多小专利,构筑起严密的专利网,并围绕欧美基础性研究成果进行小专利技术开发,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技术在其专利网中失效。1950年至1976年,日本共花费60亿美元,引进了1700多项先进技术,从而创造了2000亿美元的社会财富,节省了几倍的时间和几十倍的经费。1985年,日本制定了现行的工业权法,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制造能力迅速增强,某些领域甚至超过美国,企业专利数量也位居世界前列。随着日本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和新兴亚洲国家及地区竞争的激烈,靠以引进和仿制为主的战略已不再适合日本企业。2002年日本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2003年成立首相亲自挂帅的“国家知识产权本部”,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历程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伴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我国开始积极加入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奠定了良好基础。其中主要包括: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器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1995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和《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1996年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1998年加入《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99年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加入国际公约就意味着我们要面临各种条约的约束与监督,很多与国际条约不符的规定亟待修改完善。比如,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在专利权客体方面,对药品和化学的排除不符合《巴黎公约》的规定,因此,在之后的修订过程中加上了对药品和化学的保护。除了修订现行法律之外,我国在这一时期还颁布了一些新兴领域的法规,比如,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都逐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日发展历程对比后我们可以得出现阶段,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受所处国际社会和国际形势的重大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高,则会不适应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要求。我国加入WTO后,应该遵守TRIPS协议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采用过低标准又会导致国家责任的产生。日本在发展初期采用比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然而在当今国际环境下已经行不通。过低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直接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导致高科技项目投资减少。适当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是有利的。中日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对比1.日本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日本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民事侵权纠纷,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罚金。知识产权管理的责任由专利局,文部省,农林水产省,知识产权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摊,每个部门都有相应任务责任。比如文部省负责有关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的保护,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有关咨询与维权事宜。2003年2月25日,日本政府决定在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总部,部长由首相担任,副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科学技术的大臣、文部科学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担任。总部下设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秘书处。2.中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我国现有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为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分管不同的知识产权内容。知识产权局设有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保护、专利代理、PCT、集成电路、文献服务、要闻动态、法律法规、国际合作等知识产权事务。商标局负责制定商标战略,接受商标申请,及商标执法。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起草,制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对比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应当加强对于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化管理,由相应人员专业处理。我国政府部门应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形成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实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的整合。同时,应加强涉外事务的协调管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国家主权。中日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不同1.日本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日本企业普遍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作用。他们的观念是“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发展支柱”,共同的特点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特别是一些驰名的大公司,在企业内部均设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专利、商标申请、授权后管理、专利技术的应用转让实施。日本企业基本上都建立有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属企业最高领导,日常工作内容包括专利申请,情报信息,法律事务,对其他公司申请监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等。2.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查,2004年中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2000家,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60%。由此可以得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利用知识产权资源、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最终还是要体现在企业对知识产权利用、保护的效果上。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很高,但是专利的有效实施,有效利用率却并不理想。因此我们应当反思,建立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我国企业应从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出发,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步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企业技术创新相互促进的提高机制,逐步积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应该一方面有选择、有重点地自主开发原始创新,形成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后再创新,形成集成性或再创性自主知识产权,这样既节约成本和时间,又可能跨越某些技术发展阶段。我国政府部门应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形成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实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的整合。同时,应加强涉外事务的协调管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国家主权。我国企业应从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出发,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步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企业技术创新相互促进的提高机制,逐步积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本文标题:中日知识产权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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