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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解读1一二三主要内容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内容《危化条例》修订背景四贯彻落实《危化条例》的工作要点2一、《危化条例》修订背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修订。34《危化条例》修订背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历经4年多时间,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修订草案。1.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将安全监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45《危化条例》修订背景2.危化品安全管理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使用环节事故增多,约占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的四分之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3.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部分企业、地区、部门要求部分开放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4.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5《危化条例》修订背景5.近年来形成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生产达到一定数量的要实行许可。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和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化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搬迁规定67《危化条例》修订背景6.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法规衔接。本《条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衔接。78《危化条例》修订背景7.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接轨。《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施,对我国化学品管理产生很大影响。我国承诺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81.新《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较大。二、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总则生产、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化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合计新条例1017510239226102条原条例620812816474条新《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2项);重大调整(9项);取消制度(2项)9102.对危险化学品定义进行了调整。原定义(第三条)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定义。3.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0114.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5.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6.补充、完善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的内河运输实行有条件的放开。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1127.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危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环境危险性、毒理特性的鉴定。8.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条例》修订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2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危险化学品限制制度第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保留原条例内容)(第75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3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原条例仅有第15条作出原则规定)(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5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第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共10个部门)(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6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7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述规定(第三十条)。(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8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6.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920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款(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20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8.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第六条第四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21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9.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适用上款(第三十二条)(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2223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0.危险化学品内河禁运制度(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共九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232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1.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2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2.其他新增内容(1)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第四条)(2)确立部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八条)(3)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选址应符合保障安全要求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25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危险化学品定义原定义(第三条)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第三条)是体现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理念的定义。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二)《条例》的重大调整26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危险化学品定义现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二)《条例》的重大调整27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2.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二)《条例》的重大调整28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2.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第十二条(续)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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