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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第二章对内投资决策管理第三条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项目建设等。第四条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一)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第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资并购小组,由财务及证券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履行对外投资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五)其他投资行为。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一)投资并购小组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第九条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一)公司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再次提交公司研究;(二)提交董事会审议;(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管理第十二条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第十三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一)投资并购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二)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三)提交董事会审议;(四)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五)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第五章对外融资决策管理第十四条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第十五条公司对外融资的决策程序:(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二)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经理批准;(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四)财务部负责实施。第十六条公司发行债券和股票,由股东大会批准。第六章审批权限第十七条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了第十七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的投融资事项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都应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分期交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条购买、出售资产若所涉及的交易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等事项的交易额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累计计算。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上述有关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题审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第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文标题: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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