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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言:对通过司考的渴望,如同呼吸空气那般紧迫!相信自己一定行!知识点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怎么判断是渊源:内容相通。如律师法。知识点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3)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把握程序正义从两角度:①离开了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是非正义。②一定情况下,程序正义是超越实体正义的。判断:新刑诉法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答:不对,唯一体现的是保障人权,仅体现程序正义。(4)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知识点3: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1)法制: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2)法治: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运行的状态、状况。(3)人治:指的是法律沦为了个别权势人物的利用工具,人治往往以法治作为外壳和幌子来达到实现个人意志的实质目的。法治和人治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数的多少。多数人交法治,少数交人治。(4)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位阶最高的大法。(5)宪政:指的是宪法在一国的实施状态,宪法被履行、受尊重的程度。知识点4: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①刑诉人权条款与宪法的人权条款精神一致,都坚持普遍人权主体观(通俗什么人都保护)。②刑诉四个特点:a.通过保障诉讼身份保护个人b.保护诉讼参与人人权。c.公检法的人权不受保护。d.非法定诉讼参与人但实际参加诉讼的人如见证人。知识点5: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和保障并重,矛盾时,侧重保障人权优先。知识点6: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知识点7:诉讼效率: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知识点8:刑事诉讼目的:(1)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知识点9: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效益(还有其他只是这三最主要)等。其中秩序价值:①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②惩治犯罪活动的程序本身应当是有序的。知识点10: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知识点11:刑事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知识点1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知识点13:各机关的职权:如下图:机关本条职权其他职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决定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自侦、公诉监督、决定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执行、决定适用除逮捕外的强制性措施仅逮捕不能干批准逮捕与决定逮捕区别:批准逮捕仅指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仅指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知识点1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解读:我们谈的是审判独立:①不论检察院独立还是法院独立都不是个人独立,是单位为标志的独立。②从对外独立与对内独立两角度:a对外独立:独立于行政机关。b.对内独立:去行政化管理方式。目前我国是审判机关独立也就是法院独立。知识点1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刑诉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解读:汉族人在新疆地区,用翻译,不是应当用汉语,看案件发生在什么地区。知识点1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注意我国没无罪推定原则,只体现了其精神。立案后侦查中审查起诉时决定起诉审判执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2知识点13: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规定:记忆口诀:显时特告死(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出现了这六种情形后,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是重点:(1)立案阶段------决定不立案(2)侦查阶段------决定撤销案件;(3)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4)审判阶段------①对于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判决宣告无罪;②对于属于第二至六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退回或终止取决于庭审的过程,开庭前,退回检察院。开庭后,终止审理③对于第五种情形,即“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此外,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知识点14: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1)性质:行政机关(2)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区县级是最基层公安机关,派出所不是一级公安机关。知识点15:其他侦查机关: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行使与公安机关类似的侦查权。知识点16: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司法机关.(2)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补充:检察院属性:按照宪法规定是司法机关,有关学者认为是行政机关,不符合司法权特征。司法权特征:①注重参与②消极被动③上下级不能是领导关系知识点17: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1)人民法院的性质:司法机关。(3)上下级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知识点18: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当事人判断判断: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为当事人。如下图: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见证人不是),鉴定人,翻译人员知识点19:单位当事人:(1)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任被指控为单位分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3)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注意:单位另行委托,检察院来确定。知识点20: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①根据不同: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是协议②权限不同:法定原则全全代理,但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诉讼代理人基于协议内容代理。③效力不同:法定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诉讼代理人不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知识点21: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区别:主要是服务对象不同。知识点22:证人:特点:(1)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人。(2)证人只能是自然人;(3)不可替代性,(4)证人优先知识点23:鉴定人和证人区别: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需聘请和指派:证人不需,鉴定人需。产生时间;证人案发时,鉴定人是诉讼过程中。是否能被替代;有没有专门知识;年龄资质。立案与审判重点知识点24:检察机关管辖案件★:检察院立案范围:(1)贪污贿赂;(2)渎职;(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①非法搜查案②非法拘禁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其中③—⑦特殊主体干的,出现①②⑦注意看主体,普通身份公安,机关人员利用职权检察院。(4)《高检规则》第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关联法条:对《高检规则》第9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知识点25: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配合立案管辖的案件:分别管辖:其中(1)(2):(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主罪管辖:在上述情3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知识点2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法院管辖案件——自诉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口诀: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侵占。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恒定自诉(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自转公①: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②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做两件事: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解读:老刑诉要出具书面不立案决定。新刑诉只要证明不予追究就行,保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知识点27:审判管辖★:级别管辖知识知识点27:知识点28:审判管辖之地区管辖★:一般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3)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知识点29: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不适宜审理,难以审理等)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平级知识点30: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权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上级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③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①死缓中间故意犯罪的;②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高法解
本文标题:刑诉: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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