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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题讲座》远离违法犯罪筑牢青春防线—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王晓东•第一讲人民检察院简介•第二讲让数据说话•第三讲不良行为种类•第四讲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第五讲未成年人自我预防第一讲人民检察院简介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主要职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工作职责《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3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二、检察机关主要职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工作职责★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二、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三、对办理案件中发现漏捕、漏诉的,提出追捕、追诉建议。★四、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做好庭审教育。★五、对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六、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依法提出抗诉。★七、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裁定的执行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八、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九、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制度。★十、承办上级院和本院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讲让数据说话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触目惊心: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学生犯罪率•连续五年超过未成年无业人员犯罪率•2013年,北京市判处的未成年犯罪中,在校学生犯罪率达21.6%,其中,男生犯罪比例高,占全部未成年犯罪的92.6%,16—18岁之间犯罪的未成年人占92.5%。•低文化水平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77.4%。法律词典•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者区别:••1、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犯罪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处罚种类有拘留、罚款、警告。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讲不良行为种类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大家谈问题1.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自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毒、注射毒品;•(九)其它危害社会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发展延伸就是犯罪。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中度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歌舞厅等场所;(九)其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中度不良行为:•轻度不良行为是指与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众道德规范相违背的一些行为以及心理障碍的总和。•轻度不良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其相关群体及其个人的危害上。•如迟到、早退、讲粗话脏话、穿奇装异服、染发、带首饰、男生留过耳长发、光头、教学区打球、不按时就寝等各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轻度不良行为:第四讲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问题2、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还有什么?•1、平时有不良行为、经常搞恶作剧,有的会发展到有意或无意识地伤害别人。•2、欣赏“哥儿们义气”,与社会上有劣迹的青少年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结“拜把子兄弟”,排位分,喝血酒,干坏事。•3、从冒险、游乐到离家出走、侵犯他人权益到逐渐发展到违法犯罪。•4、从小骄生惯养,在家是小皇帝,在外称王称霸乃至行凶打人。•5、小偷小摸会发展成盗窃抢劫。一、旷课、夜不归宿•有逃学、旷课、夜不归宿行为的人不外乎有几种情况:•一是学习较差,对自己已经失望;•二是受家长、教师的批评;•三是受社会上不三不四哥们的拉拢,经常在外游乐。由于他们的精力不放在学习上,加上脱离家长、学校的监控,往往容易走上歧途。二、携带管制刀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这些刀具之所以禁止携带,因其威胁着人的生命安全。携带管制刀具容易发生人身伤亡事件,特别是青少年正是身体发育阶段,精力旺盛,但由于法制观念和是非观念淡薄,争强好胜,行动盲目而不计后果,携带管制刀具,极易一时冲动,酿成不该发生的悲剧。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讲文明礼貌,待人恭敬谦让,已成为时代风尚。要求我们从小养成好的行为习惯,抛弃动辄动手打人,出口骂人的不良行为。如果从小养成了这种不良行为,危害无穷。好多犯罪分子从小染上了打架、怒骂别人的不良行为。•案例1、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1993年9月出生)应朋友陈某的请求来到某附属中学,二人在学校门口遇到梁某某等十余人,后被带到某一小区里。被害人梁某某坐在花坛边,让被告人王某某蹲下,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从,被害人梁某某首先动手打了王某某,王某某随后持刀将被害人扎伤,致其腹部开放性刀刺伤、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处刀刺伤,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王某某左额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当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二)裁判结果•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双方最终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刑事部分开庭前履行完毕。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合议庭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谦让名人轶事:美国著名政治家帕金斯30岁那年任芝加哥大学的校长,有人怀疑他那样年轻是否能胜任大学校长职位,他知道后说了一句“一个30岁的人所知道的是那么少,需要依赖他的助手兼代理校长的地方是那么多”。就短短这一句话,使那些原来怀疑他的人一下子放心了,对他敬意倍增。我们经常讲一句话,叫有理也要让三分。我们在平时学习中、生活中也应学习这位校长忍让的胸怀。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通常称“敲竹杠”,这种行为小则违法,大则犯罪。•如某市学校一名学生李某,乘全校教师开会时溜进老师的办公室,在抽屉中发现出好的期中考试的《数学》试卷,就用纸抄下来,抄的时候被班长宋某发现。那次的期中考试李某考了98.5分。宋某因掌握李某抄试卷的事,就经常以借为名向李某索要钞票和好的衣服。过了一阶段,李某偷看试卷的事也在同学中间传开了。李某认为是宋某说出去的,“你不仁,我不义”,主动向班主任坦白了偷看试卷,宋某向其索要钱、衣服的事。一周后,两人分别被学校作了处分。法律知识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偷窃、故意损坏财物(一)偷窃偷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量较少的财物的行为。青少年中有的不满足自己生活的欲望,看到人家吃得好、穿得好,心里很羡慕,而当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非法去窃取公私财物。一些未成年人因缺少良好的教育环境,平常喜欢贪点小便宜,从拿人家一本书、一支笔、一块橡皮开始,逐渐养成小偷小摸的习惯。任何事物总是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有句老话叫做“贼偷菜起”,任其发展就会演变成盗窃。案例2(小偷小摸导致犯罪)2001年,江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一度发生多起撬盗案件,到2002年底,失窃案件多达几十起,财产损失几万元,警方将作案的26人捉拿归案,查明这伙人自2001年3月至12月间作案30余起,案值人民币10万元。更令警方吃惊的是,作案者竟然都是在校中小学生和流失生,年龄最小的仅11岁,其中女性一名。面对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蛋,办案干警没有像往常破案后的欣喜,心情反而变得沉重起来。•警方查明,26个孩子中有些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同警察打交道,按盗窃作案的次数和案值,足以判处徒刑,但由于年龄的关系,往往只能教育后予以释放。于是他们作案后受法律惩罚的犯罪恐惧心理一次次减弱,认为自己人小法律管不了,渐渐从一个月一次小偷小摸,发展到每月偷几次,有的几乎天天作案。有些14岁的少年曾公开宣称:“我还能偷2年”,13岁的少年不甘示弱:“我还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法律知识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故意损坏财物•故意损坏财物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日常生活中的故意损坏财物,多出于报复的动机,你对我不义那我就将你的财物损坏,使你生活不好或叫你破破财等。青少年中多出于嫉妒或寻找刺激,而偷偷地把别人的东西损坏。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法律知识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行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主要有如下几种:(一)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二)带有赌博
本文标题:预防青少年犯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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