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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审批、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办公电话:68233386833196行政执法办公电话:8100867人行地下通道电话:6870903监督投诉电话:68154731号行政许可事项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公布)第十一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规划部门已审定单体图;(二)建设部门已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申请表》;(三)结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已经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五、申请材料(一)结建防空地下室报审表(原件3份);(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三)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四)规划审定的单体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2(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申请表》(复印件1份);(六)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的结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刻录光盘1张。六、申请表格有,《贵阳市防空地下室建设行政审批表》、《结建防空地下室报审表》附后。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九、行政许可程序(一)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市人防办报送相关申请材料;(二)市人防办承办人员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送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定;(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准文件。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结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未经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3贵阳市防空地下室建设行政审批表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规模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之和㎡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审批事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平方米防护级别核武器级常规武器级生化武器级战时用途说明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表及《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设计、建设防空地下室,设计完成后将地下室防护部分报我办,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如建设规模调整,则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相应调整。4年月日结建防空地下室报审表建设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单位地址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报审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概况表建设用地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建设投资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批准时间项目名称建筑总面积㎡项目地址10层(含)以上及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建筑地面首层面积㎡防护等级(由人防部门核定多层建设总面积㎡应建人防面积㎡(由人防部门核定)战时用途平时用途实建人防面积㎡使用面积人防出入口个数门洞尽寸m设计单位结构类型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说明:报审时须持如下文件资料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壹份(审原件留复印件);2、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壹份(审原件留复印件);3、规划审定的单体图壹套(审原件留复印件);4、经我站审定的全套结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刻录光盘壹张。6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会签表综合管理处意见工程建设管理处意见办领导意见备注注:本报审表一式三份7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号行政许可事项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公布)第十一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要求;(二)规划部门已审定单体图;(三)有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的相关文件。五、申请材料(一)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市人防办报送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二)规划已审定的单体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贵阳市防空地下室建设行政审批表》(1份);(四)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3套)。六、申请表格无。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九、行政许可程序(一)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市人防办报送申请材料;(二)有关业技术人员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8见,送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定;(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准文件。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未经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9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号行政许可事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公布)第十条;(二)《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根据2005年3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修订,2005年6月7日公布施行)第十条第二款。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二)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不足规定的;(三)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不够一个防护单元的;(四)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五)因建设地段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六)已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五、申请材料(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二)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三)规划审定的单体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申请表》(复印件1份)。10六、申请表格无。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九、行政许可程序(一)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市人防办报送相关申请材料;(二)市人防办承办人员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送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定;(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准文件。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须经批准,方可进行易地建设十三、行政许可收费《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单位需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11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号行政许可事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四、行政许可条件《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除该建筑物的;(二)因单位建设发展需要调整该建设物的;(三)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需要调整通信警报设施的。五、申请材料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书面申请书。六、申请表格有,《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拆除后恢复安装审批报告表》附后。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管理规定》(贵阳市政府令第126号)第九条:施所在地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九、行政许可程序1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一)建设单位向设施所在地区、县(市)人防办提出书面申请,由设施所在地区、县(市)人防办报市防办审批;(二)市人防办承办人员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送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定;(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准文件。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因建设需要拆除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13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号行政许可事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拆除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二)《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四、行政许可条件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的。五、申请材料《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六、申请表格有,《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拆除后恢复安装审批表》附后。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14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九、行政许可程序《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一)拆除单位按要求向市人防办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市人防办承办人员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送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定;(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准文件。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拆除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须获得批准,方可拆除。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15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拆除后恢复安装审批报告表填表时间:年月日申报单位申报内容安装地点迁移地点拆除地点拆除后恢复安装地点所在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年月日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年月日备注16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6号行政许可事项人民防空工程用地调整联合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用地调整联合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13日公布施行,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本文标题: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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