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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参考文本①甲方:乙方:地址:文化程度:经济类型:性别: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所属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前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试用期。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乙方完成工作量,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第三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种工作制。(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①该文本知识劳动合同的框架,在参考时,应根据适用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合同内容进行增加和删改(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乙方相应待遇:(1)安排乙方延长工作实践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六条甲方为一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公式工作制的,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工资分配水平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第五章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第六章劳动纪律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变更相关内容。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已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第八章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三十二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三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以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第九章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其他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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