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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管理委托代理合同二0一一年九月1项目建设管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与代理人*****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2.本合同专用条件;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代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五、委托人向代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代理人支付报酬。本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2日完成。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3项目建设管理委托代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代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代理人”是指承担代理业务和代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代理机构”是指代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代理业务的组织。(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派到代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责任人。(6)“承包人”是指除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代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代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4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适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代理人义务第四条代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代理工作需要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代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代理规划,完成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代理工程范围内的代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代理工作。第五条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工程相关各方的关系。第六条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代理业务之前应向代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代理人协调工程相关各方的关系,配合代理人实施代理工作。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5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利,以及代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代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代理人开展代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代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代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代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代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代理人权利第十七条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7)征得委托人同意,代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代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代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代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代理机构提出,由代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代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7第二十二条代理人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提交代理工作月报及代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代理人员不按代理合同履行代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代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代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代理人在合同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理人重大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代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代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代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代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代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代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代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8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代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理业务时,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代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代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代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代理报酬。第三十三条双方履行完本合同义务的,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代理人在应当获得代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代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代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代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代理义务时,可向代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代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代理合同9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内未支付代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代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代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代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代理所必要的代理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代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代理人在代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代理人驻地代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代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代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代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代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
本文标题: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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