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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1.5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本章重点罪名第一节概述概念构成要件种类一、概念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少数是过失人身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民主权利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参加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讯自由权等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指住宅不受侵犯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扶养、抚养、赡养的权利等三、种类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故意杀人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对象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三)司法认定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关系相约自杀致人自杀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教唆、帮助他人自杀1、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关系以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杀人的,如危害公共安全,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应罪名进行处罚;如不危害公共安全,则以本罪处罚;如杀人后又实施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则数罪并罚2、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3、致人自杀指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或重大误解,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4、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行为人希望被害人死亡,为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逼迫、诱骗被害人自杀,借助自杀者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不宜认定为本罪5、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亦可不以犯罪论处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且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因过人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三)司法认定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与其他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界限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1、与意外事件的界限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2、与其他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界限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交通肇事等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3、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而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故意伤害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二)构成要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身体权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与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关系1、罪与非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考察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重伤标准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2、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只是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3、与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关系区别主要看其他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中是否包含了故意伤害罪的内容以及包含到何种程度凡是其他暴力性犯罪能够包含的伤害行为,按该犯罪处理,不再认定为本罪凡是其他暴力性犯罪只包含轻伤,不包含重伤情节的,在行为人故意致人轻伤的情况下,以该罪论处;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以本罪论处(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四、强奸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奸淫幼女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对象是女性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方面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须违背妇女意志对于患精神病的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只要发生性行为即可,无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暴力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胁迫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其他手段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实施强奸;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实施强奸;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实施强奸;假冒妇女的丈夫对其实施强奸等等(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婚内强奸问题1、罪与非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青少年之间性行为的认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男性,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可认为犯罪已满16周岁的少年男性,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一般应认定为强奸罪男性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实际不满14周岁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男性少年在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的勾引下与其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2、婚内强奸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婚内强奸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理论界认识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因为只要违背妇女的意志即可构成强奸罪,而妇女包括妻子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丈夫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侮辱,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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