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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中江洋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伍城南路88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0838:、手机:邮编:618100乙方(承租方):中国银行中江支行住所地:中江县伍城中路5号联系人:钟琼联系电话:座机:08387202642、手机:13568408826邮编:618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房屋概况第1条甲方自愿将甲方拥有所有权的坐落在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伍城南路88号一楼西区外侧门面房屋出租给乙方开设银行营业网点。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2□甲方单独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与共有,且已得到共有人同意出租,详见同意声明附后;□他人委托租赁,详见委托协议附后。(上述三项择其一)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第2条房屋法律概况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5、房屋的使用面积:平方米;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无。第3条出租房屋概况详见附件。第二部分租赁期限第4条房屋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其中免租期月,免租期内乙方免交租金。房屋租赁期限遇以下情况应顺延: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2)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3)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4)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第三部分租金条款第5条租金每年人民币元/平方米。合计: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第6条租金按年支付。第7条租金支付方式:乙方以转账的方式将租金支付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名:中江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中江支行3账号:2305372109100042359第8条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第9条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应就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第四部分相关费用第10条租赁期间,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第11条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约定水、电费缴纳按实际执行。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第12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第五部分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第13条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第14条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第15条租赁期间,甲方原则上不得将此房屋进行抵押。如甲方确需对房屋设立抵押权,原则上中行应为唯一抵押银行。若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10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4第六部分房屋修缮第17条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之需要。第18条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天内予以修缮,超过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第19条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第20条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第七部分甲方权利与义务第21条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第22条甲方将该租赁房屋清理完毕后,于2012年4月1日将该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第23条租赁期间,由于甲方的原因单方违约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租赁期间,若乙方取得甲方许可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的,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搬迁费等损失。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第24条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第25条甲方应协助乙方与该房屋租赁所涉及的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周边社区、5其他业务等单位进行协调及办理相关手续。第26条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消防、技防和工程验收工作。第27条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接地要求的设施、或提供已有相应设施技术参数。第28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符合网点运营要求的水(含上、下水)、电(含电源用电量、主线电压等)、燃气、通讯等公共事业资源及其他配套设施,并按乙方要求接入室内指定位置。第29条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办妥房产证等相应手续第30条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该租赁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处理,概与乙方无关,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八部分乙方权利与义务第32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金的责任。第33条租赁期间,由于乙方的原因单方违约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第34条租赁期间,乙方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第35条乙方有权在租赁房屋外墙面设置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店招、门楣、广告及进行信息发布等,甲方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第36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30日内以房屋使用现状交回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第37条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10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6所有权,由甲方处理。第38条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第39条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1年,自通知期满次日起计。第40条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第41条甲方应确保乙方对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包括正常的供水、供电等),如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经乙方催告后甲方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未使用期间的房租,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第九部分不可抗力和例外第42条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第43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44条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第45条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第46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第十部分通知第47条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7(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第十一部分争议解决第48条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第十二部分合同生效第49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第50条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相关手续。如果甲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30天内,仍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三部分违约责任第51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第52条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四部分索赔第53条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回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使用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网络安装费等)。第54条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第55条如果因乙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10天内8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金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暂时扣留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同第53条含义)甲方不予以补偿。第56条乙方逾期支付(因甲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导致乙方逾期支付除外)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个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57条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个月的租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第58条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第十五部分附则第59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税务部门壹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壹份,均具有
本文标题:房屋租赁合同(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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