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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及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政策调整情况介绍广州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2014年9月介绍提纲1.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2.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情况3.加工贸易企业常见问题4.加工贸易案例分享介绍提纲1.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1.1创新制度出台情况1.2复制推广重要意义1.3保税制度创新内容1.1创新制度出台情况2013年9月2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运作;2014年4-6月——上海海关经总署授权对外发布了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2014年6月底——上海海关又出台了5项新的企业管理方面的创新制度;2014年6月10日——总署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工作方案》(署办加函〔2014〕67号)。1.1创新制度出台情况14项创新制度——①先进区、后报关,②区内自行运输,③工单式核销,④保税展示交易,⑤境内外维修,⑥期货保税交割,⑦融资租赁,⑧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⑩仓储企业联网监管,⑾智能化卡口验放,⑿内销选择性征税,⒀集中汇总纳税,⒁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5项创新制度——①企业协调员,②海关AEO互认,③企业注册登记改革,④企业信用信息公开,⑤企业准入“单一窗口”。1.2复制推广重要意义加快复制推广是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快复制推广对于落实中央要求、适应形势需要、推进海关改革的意义重大加快复制推广工作是支持申建广东自贸区的重要基础复制推广创新制度是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3保税制度创新内容14项创新制度——①先进区、后报关,②区内自行运输,③工单式核销,④保税展示交易,⑤境内外维修,⑥期货保税交割,⑦融资租赁,⑧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⑩仓储企业联网监管,⑾智能化卡口验放,⑿内销选择性征税,⒀集中汇总纳税,⒁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基本概念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可以使用非海关监管车辆,在不同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之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适用条件1.企业:经批准的区内B类及以上企业;2.车辆:须经海关备案;3.货物:区域、中心之间流转货物;业务规则不得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拼载。1.3.1区内自行运输基本概念海关与实行ERP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进行联网,通过实时采集企业每次实际投料的作业工单数据和企业进出库的申报数据,对企业生产进行定量、动态监管,实现海关库存数据与企业实际库存数据自动比对的一种核销方式。1.3.2工单式核销适用条件:1.从事加工贸易业务;2.采用ERP系统管理;3.内部实行工单管理;4.与海关计算机联网;5.非保料号分开管理。业务规则:1.建立料号级归并关系账册;2.项号级通关、料号级管理3.定期申报工单、库存等数据;4.按报关单和工单核算库存;5.每年滚动核销1次,多转少补;6.核查确定周期实际库存。1.3.2工单式核销基本概念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适用条件能与海关计算机联网的区内企业;业务规则:1.展示计划报备管理;2.出区展示提供担保;3.展示期限最长两年;4.定期申报展示情况;5.展示内销集中申报。1.3.3保税展示交易基本概念:区内企业对来自境外、境内需进行维修处理的货物进行维修并复运出境、出区的经营活动。适用条件:1.高附加值、高技术、无污染;2.开展境内外维修须经总署核准。业务规则:1.全球维修;2.全额保税;3.全程跟踪;4.据实核销;5.严控污染。1.3.4境内外维修基本概念以特殊监管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期货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适用条件1.须经总署核准;2.区内仓储企业符合期交所认定条件;3.期货交易所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4.交割货物种类应为期交所上市品种。1.3.5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规则1.指定仓库、指定位置存放;2.凭单办理出境出区手续;3.保税标准仓单可质押融资;4.以保税货物交割结算价作为申报价格和审价基础。注:保税货物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交割的价格。1.3.5期货保税交割基本概念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区外承租企业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每期租金分期缴纳关税和增值税。适用条件1.企业取得融资租赁业务资格;2.须经总署核准。1.3.6融资租赁业务规则1.允许以保证书担保出区;2.货物出区进口时按首期租金报关纳税;3.首期之后分期缴租的15日内办理纳税手续;4.租期届满30日内办理退运、留购、续租手续;5.飞机实际入区才能实施保税政策。注:按申报纳税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办理纳税手续。1.3.6融资租赁基本概念允许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依托辅助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适用条件1.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2.实现与海关计算机联网。1.3.7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规则1.按月度核准集报资格;2.货物出区涉税的,应收取担保;3.核准分批进出区清单,货物运输出区;4.通过辅助系统进行布控查验;5.按月度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6.按月度核销集报资格。注:企业集中报关时,海关对碰审核集报进出区清单、分批进出区清单,与区外企业报关单数据的一致性;对应备案清单和报关单的“运输工具”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1.3.7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基本概念将现有特殊监管区域备案清单格式中的申报项数简化统一为30项申报项。实施条件准备好套打用的简化备案清单。业务规则按照备案清单填制规范有关要求填报。1.3.8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基本概念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适用条件目前暂适用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4个特殊监管区域、平潭实验区、横琴新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待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明确后总署将统一部署实施。1.3.9内销选择性征税业务规则1.保税加工成品内销时,区内企业填制《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联系单》2.区外企业填报进口报关单,关联上述联系单。3.区内企业填报备案清单,关联进口报关单。1.3.9内销选择性征税基本概念海关对使用WMS系统(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实现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的实时掌控和动态核查的一种监管模式。适用条件1.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2.企业实现与海关计算机联网;3.具有仓库库位标识、货物标识管理功能。1.3.10仓储企业联网监管业务规则1.货物进出库作业时,企业通过仓储管理系统(WMS)的进出库信息生成进出清单、载货单,并向海关申报。2.企业定期通过仓储管理系统(WMS)等向海关申报当前所存实际货物(应当区别不同状态货物)的库存信息。3.主管海关可要求联网企业申报指定时间节点实际库存、库位信息,并进行核查。1.3.10仓储企业联网监管介绍提纲2.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情况2.1加工贸易政策调整背景情况2.2第219号总署令主要调整内容2.3第216、218号总署令的加贸内容(1)2013年3月,李克强总理强调:必须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转变政府职能,本届政府下决心将国务院各部门现有的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再消减三分之一以上。(2)2013年5月、7月、11月和2014年1月,国务院发布决定4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海关加工贸易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项目。2.1加工贸易政策调整背景情况(3)为落实国发〔2013〕44号文的要求,海关总署启动修订相关规章的工作,并于2014年3月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6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2.1加工贸易政策调整背景情况2.2.1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改成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2.2.2增加“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的条款;2.2.3在手册设立、变更、货物内销等规定中增加了“除另有规定外”的例外原则,是指广东取消外经审批环节;2.2.4区分手册设立时“应当”和“可以”收取风险担保的情况;2.2.5放宽了开设保函机构的范围,保函可以是由银行开设,也可以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2.2第219号总署令主要调整内容2.2.6将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情形改为“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2.2.7增加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的情形”;2.2.8修改了外发加工的相关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交担保;加工后可不运回)2.2.9增加了“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2.2第219号总署令主要调整内容2.2.10将“报核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改成了“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2.2.11删除了关于放弃的规定;2.2.12将“承揽企业”修改为“承揽者”。2.2第219号总署令主要调整内容2.3.1总署令第216号废止的海关规章共4个,涉及保税监管业务的规章1个,即海关总署第10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总署于2008年10月1日起全面推广应用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子系统,并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子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纸质结转申请表,所有深加工结转业务均需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手续。2.3第216、218号总署令的加贸内容2014年3月12日,总署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将总署令第109号中的原则性规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的四种情形予以明确。2.3第216、218号总署令的加贸内容2.3.2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的海关规章15个,涉及保税监管业务的规章4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2.3第216、218号总署令的加贸内容2.3.2.1修订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主要是将办法中涉及“合同登记备案”、“提出书面申请”等表述修改为“手册设立手续”、“办理延期变更手续”等,删除“交纳监管手续费”的表述。2.3.2.2修订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主要是将办法中涉及“申请”、“合同登记备案”等表述修改为“办理异地加工手续”、“手册设立手续”等。2.3第216、218号总署令的加贸内容2.3.2.3修订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一是将办法中涉及“申请”、“备案”等表述修改为“申报”、“手册设立”等;二是细化剩余料件结转收取风险担保金的管理规定;三是取消加工贸易货物放弃方式等管理规定,统一实行销毁的处理方式,明确相关操作要求。2.3第216、218号总署令的加贸内容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一)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二)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三)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以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剩余料件结转涉及不同主管海关的,在双方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入地海关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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